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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建筑工程领域成为商业贿赂案件的高发区、“重灾区”,这是由于建筑工程发展速度快、涉及范围广和业务量庞大,而且建筑工程往往涉及到大规模的资金流动,用于商业贿赂的金钱数额往往也很大。据业内人士透露,现在土建项目的回扣一般在造价的10%上下浮动,而一些装修等项目回扣高达20%。建筑工程领域的商业贿赂也具有较大的危害性,不仅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而且行贿者往往把行贿付出的成本计入到工程成本中,降低了建筑工程的质量,对工程安全造成了极大隐患。由此可见,建筑工程行业回扣之风流弊甚多,为害甚烈,建筑工程领域的商业贿赂治理更具紧迫性与重要性。建筑工程领域的商业贿赂可以在工程进行的各个环节发生,如土地批租转租、建筑工程承包、转包、工程造价的结算与审计等,因此,建筑工程领域商业贿赂的治理应重视各个环节,包括工程审计领域中的商业贿赂。
比较于其他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的治理对策,工程审计领域商业贿赂犯罪的治理对策有其普遍性,也有其特殊性。
就其普遍性来讲,工程审计领域商业贿赂犯罪的治理要重视标本兼治。治“标”的重点在于及时、有效地打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这就要求我国建立完善的反商业贿赂立法,并且建立行之有效的反商业贿赂司法制度,使法律的权威与公正成为遏制商业贿赂行为的最后防线。在此应该强调刑罚在治理商业贿赂中的威慑作用,讲到威慑作用就必须强调加大刑罚的力度,刑法的法定刑与实际处刑的大小与刑法的威慑作用成正比。对商业贿赂的刑事处罚要重视使用自由刑,这样刑罚的威慑作用才能体现出来,财产刑的使用虽然有一定的作用,但难以起到预期的威慑效果,因为行贿者可以把行贿金钱看作商业成本——只要在商业上有利可图,行贿者的行贿还是值得的,如此,财产刑不可能产生理想的威慑效果。治“本”的重点在于完善市场经济规则,相关市场制度设计的不合理是商业贿赂得以繁衍的土壤。
就其特殊性来讲,工程审计领域商业贿赂犯罪的治理要重视工程审计与结算的特点。一方面,要设计符合市场规则的审计、结算制度,防止舞弊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这是治“本”之策。另一方面,要在建立健全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的基础上,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还要加大对工程审计决算环节的监督力度,推行工程审计领域廉洁准入制度和职业禁入制等,这些都可谓是治“标”之策。
(作者系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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