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热线2813442报道(桂筠魏静)开发商交房时,没按合同提供房屋质检合格证和房屋使用说明书,过后还试图和业主重新签订合同以更改违约责任,阜阳市的消费者张先生在购买商品房时遇到了这样的开发商,无奈之下他向消协投诉。
2004年9月18日,张先生在阜阳市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04年10月31日以书面形式向买受人提供房屋质检合格证和房屋使用说明书,并办理交房相关手续。可一直到2006年,开发商都没有履行合同。张先生等业主多次催促开发商履行合同,对方工作人员却总推托老板不在。不仅如此,张先生有天突然接到售楼人员的电话,让他重新签一份合同,而这份合同上对违约责任进行了更改。张先生和众多业主都不同意签这样一份合同,开发商却说,我们卖过的房子就没有赔过违约金的,变更合同是为了让你们少缴契税。
省消协法律专业人员李大军认为,开发商正确的做法应主动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以求得消费者的谅解,不应该利用各种借口企图推脱和逃避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开发商应当按照预售合同的约定,如期将符合约定的房屋交给消费者,并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开发商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予以变更,开发商在没有如期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单方要求变更合同,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