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山佳 记者 殷学兵)一环保部门以民工在工地上用木材烧水污染环境为由,向民工所在的施工单位下达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施工单位不服,将环保部门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处罚。日前,玄武区法院受理此案。
原告南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称,今年5月,该公司购置一台手烧炉,准备为工地上的民工解决生活用开水问题。6月14日,一家环保部门的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这台手烧炉的边上,堆放了不少废弃木材,便以违反《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为由,向该单位下达了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南京分公司事后认为,该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程序错误。作出处罚前,该部门并未履行提前告知、听取被处罚单位的申辩义务;工程立项审批时,关于环境影响的评价,也未对施工单位作出限制性要求。其次,该处罚显失公平,有点滥用职权。《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并未将木材列入禁止使用的燃料,被处罚单位也从未使用过。即使被处罚单位使用过手烧炉,并用木材作燃料,依据上述《条例》规定,也仅能在5000元至5万元之间酌情处理,而不是封顶5万元的处罚。另外,被处罚单位是独立法人企业的下属分支机构,对外的民事、行政责任,应由上级法人机构来承担,不能单独作为行政处罚的主体。
行政复议不成后,不久前,南京分公司以程序违法、主体失当、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将这家环保部门告上玄武区法院,要求撤销这项行政处罚决定。
被告环保部门的书面答辩称,这项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录像以及民工的谈话记录都证实,这家被处罚单位使用了手烧炉并用木材作燃料,而木材属于高污染燃料,是《大气污染防治法》绝对禁止的。其次,该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从处罚现场到处罚决定正式下达,执法单位都按程序先后向被处罚人开具了《环境违法行为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被处罚单位拒绝签收。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被处罚单位可作为“其他组织”接受行政处罚。
近日,玄武区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这起特殊的环境污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