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见习记者孙启明通讯员徐德利)女方于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屋并于婚后与丈夫共同偿还住房贷款。后因丈夫被判刑入狱,女方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提出房屋系其婚前财产应归其所有。日前,河西法院审理后判决准予二人离婚,诉争房屋归女方,但婚后所还贷款作为共同财产,女方应依房屋升值比例给付男方房屋补偿款2.23万元。
2003年6月,侯某与沈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登记结婚。侯某诉称,婚后,沈某常以工作忙为由很少与她见面,直到2004年4月,侯某才从报纸上得知沈某实施了诈骗犯罪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侯某表示,她与沈某之间已无感情可言,为此起诉要求与沈某离婚。同时,侯某提出,她现在居住的坐落于河西小海地的一套房屋是她婚前购买的,应归她所有。
法庭上,沈某表示不同意离婚,同时认为妻子侯某所说的相关财产情况与事实不符,并提出上述房屋的首付款是由自己支付的,且在婚姻期间承担了还贷义务。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证据可以确认该房屋系原告婚前财产,应由原告所有并居住。但婚后2003年12月至2006年1月,原、被告共偿还贷款1.5万余元(被告还贷款项由其亲属以被告名义代为偿还),此款项系共同财产,原告应将被告所得部分依照房屋的升值比例,偿还被告。此外,被告所收原告的购车款2.4万元应返还原告。还贷借款2420元、医疗费76元、过户费230元作为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由此,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诉争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2.4万元;共同债务由原被告各负担1363元;原告给付被告房屋补偿款2.23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