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郭儒村)妻子病故,而妻子生前的财产却仍由妻弟全权保管,作为继承人的丈夫随即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妻子的部分财产。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妻弟所保管的财产应为死者的遗产,作为死者的丈夫,原告有权依法继承,遂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冯某与刘某于1999年6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05年1月,刘某因病住院,冯某便将刘某名下共计人民币9万元的存单、现金人民币9800元及部分金首饰给了刘某的弟弟,当时还写下了一份《证明书》,内容为:“经刘某、冯某两人协商,委托刘某的弟弟全权保管处理以上财产”,冯某、刘某及刘某的弟弟均在《证明书》上签名。然而,就是委托保管处理的这部分财产引起了纠纷。
原告冯某在诉讼中称,当时由于妻子刘某生病住院,他便将刘某名下的存单和现金给了刘某的弟弟,让其代交住院押金等。刘某去世后,他到刘某弟弟家中催要上述款项,刘弟口头承诺退还钱,但至今未予给付,并称钱用于给母亲养老。为此,冯某将妻弟和岳母一同告上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他应该继承的4.5万元。
法庭上,被告刘某的弟弟辩称,原告与姐姐刘某婚初感情尚可,自2004年下半年开始,夫妻经常发生争执,造成姐姐身体不好,经常去医院看病。姐姐去世后,他依据姐姐的遗嘱,为姐姐在西城寝园花9600元购买了墓地,剩余的款项交给了母亲,作为养老生活费用。刘某的弟弟认为,原告是在姐姐病重期间将姐姐的钱等交给他的,并书面说明该资金是姐姐的个人财产,由他全权保管处置。现他已按姐姐的遗愿对该款做了处理,故不同意返还。另一被告原告的岳母亦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其岳母均是死者刘某的合法继承人。原告、刘某及刘某弟弟三人签字的《证明书》已明确了三人均认可9.98万元是刘某的个人财产,且委托刘某弟弟全权保管处理等内容。该《证明书》赋予了刘某弟弟对上述财产的处分权,因此刘某弟弟用其中的9600元为刘某购买墓地合法有效。被告刘某的弟弟主张余款9.02万元已给了其母亲,但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现被告刘某的弟弟所保管的9.02万元应是刘某的遗产。作为继承人的原告请求继承被继承人刘某4.5万元,其余遗产由其他继承人依法继承的主张,合法有效,法院予以支持。由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某的弟弟给付原告4.5万元,同时给付另一被告刘某的母亲4.52万元;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