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转让赠与房产按20%税率征个税 无偿赠与分2类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 庚琳
10月16日,记者从南宁市地方税务局获悉,该局已收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 文件规定,个人转让赠与房产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已开始实施。业界认为,这一规定对赠与房产的过户,将产生极大影响。
无偿赠与分两类
文件规定,无偿赠与分两类,一类是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另一类是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纳税人应按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以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属于其他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购买时间区分确定
对如何确定无偿赠与方式取得住房的购房时间问题,文件规定,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购房时间仍按国税发〔2005〕172号文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执行,即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再转让需交20%个税
文件中最受关注的一条规定是:受赠人取得不动产后,再次转让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公式为:个税=(转让收入—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
此外,文件规定:对个人赠与不动产过程中,向受赠人收取了货物、货币或其他经济利益,但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办理无偿赠与的相关手续,没有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缴税款、滞纳金并进行相关处罚。
有效杜绝假赠与
南宁市一些中介公司透露,今年的营业税及二手房转让征个税政策出台后,一些城市出现了大量新增的无偿赠与住房行为,其中不少是房屋买卖双方以假赠与形式,掩盖交易行为偷逃税款。
一家中介公司负责人表示,此次国家税务总局的发文,目的就是为解决假赠与偷逃税款的问题,堵塞税收漏洞。不过,记者从南宁市产权交易中心了解到,目前南宁市办理房产无偿赠与业务的量并不多,近期每月大约只有10至15宗赠与业务,仅占总业务量的2%左右。几大房产中介公司介绍,他们每年办理的房产赠与业务也很少,其中一家中介公司外联部主管透露,该公司半年来没有一宗房产赠与业务。究其原因是,业界认为,目前受赠一套房产,需要交纳的税费及相关费用并不低。例如一套被评估为40万元的房产,需要承担约0.5%的评估费、2%左右的公证费以及3%的契税,总费用达2.2万元左右。在该房产过户超过5年的情况下,与按正常转让所交的税费相差无几,甚至更高。
可能出现真赠与假买卖
南宁市一些中介企业负责人认为,这一规定的出台,使一些受赠后再转让的业主,负担加重了不少。
南宁市某中介公司有关人士举例说,如一套受赠房产,现以40万元转让,按原来的计算方式,需交的税费主要有:5.65%的营业税、3%的契税,税费共约3.46万元。现在,假如扣除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3.46万元及合理装修等费用4万元,转让时需交的税费比原来就增加了6.508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有业内人士表示,这将有可能造成一些真正受赠的业主,为了日后再转让时少交税,在利益权衡后,可能会考虑将赠与过户方式,按假买卖的方式进行交易过户,即私下赠与,过户时选择按市场买卖价交纳相关税费。这样,以后房子再转让时,税费将少许多。 (责任编辑:车东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