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取暖补贴由所在单位按每年10月工资发放时的人数和职务一次性发放给职工个人。今后,各单位不准再报销职工住宅取暖费,违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从今年起,山东济南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取暖费由“暗补”改为“明补”。 记者15日从济南市政府获悉,根据新出台的有关规定,从今年起,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由单位直接向个人按职务标准发放住宅取暖补贴,住户个人向供热单位交纳取暖费。
山东济南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发放取暖补贴的范围是: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市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在职、离退休人员。其他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制定补贴办法。垂直管理部门驻县(市)区工作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所在县(市)区补贴标准,县(市)区尚未出台补贴办法的,暂不执行。
住宅取暖补贴采取按职务标准发给个人的办法,原每年每人24元的冬季取暖补贴取消,职工宿舍冬季取暖费由住户按实际住房面积或热计量收费标准,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
具体发放标准分别是:市级3200元,局级2200元,处级1700元,科级1300元,一般人员1100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被聘为专业技术职务的,按以下标准发放:高级1700元,中级1300元,初级1100元。享受相应待遇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按组织人事部门确定的职级对应标准发放,同时具备以上两类条件的,可本着就高原则发放。
住宅取暖补贴由所在单位按每年10月工资发放时的人数和职务一次性发放给职工个人,所需资金从单位公用经费中解决。当年取暖补贴发放后,不再因单位人员及人员职务变动增加发放人数或调整发放标准。
未实行集中统一供热的职工用户,由供热受益人在每年10月底前,按集中供热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计价面积向供热单位足额交纳取暖费,供热单位收取的取暖费必须全部用于供热开支,单独核算,加强管理。今后,若在国家规定的取暖时间之外增加取暖时间的,按增加的取暖时间和标准额外交纳取暖费,各单位也不准再报销职工住宅取暖费,违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