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兰州10月17日电(记者屠国玺)甘肃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经过修改的《甘肃省信访条例》。修改后的《甘肃省信访条例》以信访工作程序为构架,以强化责任为重点,进一步明确了信访法律关系中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进一步畅通了信访渠道
近年来,甘肃省群众信访活动总量呈下降趋势,但信访行为失范性仍然比较突出,信访主体日趋多元化。 旧的《甘肃省信访条例》是1992年6月由甘肃省七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其中的一些规定,已很难适应新的形势和工作需要。
据介绍,此次对《甘肃省信访条例》的修改,目的在于健全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依法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有效规范信访秩序,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
为了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新修改的《甘肃省信访条例》对信访工作机构、人员的行为和信访人的行为进行双向规范,同时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程序、时限要求。其中规定“国家机关应确定一位负责人主管信访工作”,并明确了国家机关应当建立的12项工作制度。在充分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方面,做出“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等规定,规范了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依法享有的11项权利,其中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等条款。
新修改的《甘肃省信访条例》对规范信访人行为方面也做了相应规定,特别是对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进行了程序性的规定,以避免多头信访、重复信访和越级信访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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