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登记的商品房在未交付使用及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不得转让
本报讯 记者从南京市房管局获悉,刚刚出台的《关于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若干规定》要求,南京的商品房预售实行“实名制”,预售登记的商品房在未交付使用及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不得转让。
《若干规定》要求,对所退房源必须实行网上公示,公开认购。开发企业不得指定他人认购,也不得拒绝他人认购。凡出现上述行为的,房产管理部门可对该房源进行行政限制,一年内不予办理各类登记手续。
《若干规定》还要求,南京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30日内必须开盘,必须网上打印认购协议及商品房预售合同,逾期不开盘或开盘后出现拒售行为的,不在网上打印文本的,一经查实,房产管理部门将暂停该楼盘的销售,并在30日内停止办理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
《新华日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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