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哈尔滨的50多名CSW(女性性工作者)第一次暴露在阳光下,在公开自己身份、公开自己职业的状态下,接受了一次由哈尔滨市疾控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所组织的预防艾滋病和推广使用安全套的特殊教育。然而,此举不仅引起社会公众对“扫黄”和“防艾”的争议,而且也让公安机关颇有微词(10月15日《哈尔滨日报》)。 纵观公众争议的内容和焦点,我们不难发现,一次疾控中心举办的“防艾”培训之所以在社会引发巨大波澜,主要是由疾控中心的工作缺陷造成的。虽然,我们承认“防艾”与“扫黄”同等重要,在公安机关全力“扫黄”的同时,疾控中心应当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加强教育培训,尤其是做好特定场所工作的“高危人群”的防艾教育。但在疾控中心面前不应存在和出现任何意义上的“性工作者”,而只有“高危人群”,它们的教育培训对象也只能是“高危人群”,而不能是“性工作者”。哈尔滨市疾控中心的防艾培训引发争议的根源正在于此。 笔者认为,这决不是没有意义的概念之争,更不是自欺欺人的掩耳盗铃。因为,不同的概念不仅是引起公众争议的导火索,而且在道德和法律层面也会带来悖论和尴尬。 首先,“性工作者”是卖淫人员的别称,是对有卖淫行为的相关人员的人性化称呼。但按照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卖淫是一种违法行为,卖淫人员就是应当受到法律制裁、接受执法机关处罚的违法者。按照严格执法的要求,“性工作者”是公安机关依法打击的对象,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听任她们的存在。何况,我国对卖淫嫖娼行为历来都是坚持“露头就打”的方针,即使“性工作者”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防艾培训也不例外,公安机关视而不见、放任不管是一种渎职行为,损害法律权威和尊严。因此,疾控中心专门给女性“性工作者”进行防艾培训存在明显的法律尴尬,让担负“扫黄”任务的公安机关感到很为难,这既是公安机关有微词,也是社会公众质疑的根源所在。 其实,疾控中心专门召集女性“性工作者”进行培训,本身就存在严重的道德悖论。因为一方面“性工作者”这个职业角色,既不能由疾控中心来认定,更不能以“防艾”的名义逼迫“性工作者”自己承认、自我公开,这不仅涉及相关人员的个人隐私,而且还会由于被强制公开身份而使她们陷于极大的危险之中。从某种意义上讲,“性工作者”是一个法律概念,特别是其在我国没有合法化的情况下,除了执法部门有权认定外,其他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都无权认定或变相认定,即使她们实际从事相关职业。事实上,疾控中心的主要职责是预防和控制相关疾病,也就是说在疾控中心面前不存在所谓的“性工作者”,只有患者和“高危人群”。因此,疾控中心组织“防艾”教育培训应当以“高危人群”为主要对象,而没有权力和资格从中筛选出“性工作者”,否则就是超越职权,至少是不道德的。 笔者认为,疾控中心“指定”“性工作者”来参加防艾培训,显然是狂妄自大的行为,同时也是涉嫌侵权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极容易带来法律尴尬,比如在南方某城市曾发生过卫生部门在对吸毒人员进行干预时,警察突然闯进来把他们带走的事件。这就是一个法律尴尬。引发尴尬的关键在于卫生部门自以为是地提高干预的针对性,仅仅强调对吸毒者的干预,而不是强调对“高危人群”的干预。哈尔滨市疾控中心的做法,对于“性工作者”及相关娱乐场所的潜在威胁也是不可低估的,因为我们有理由担心,如此有针对性的防艾培训会不会成为公安机关的“执法引诱”。 依笔者看,疾控部门只要扩大教育培训范围,调整培训对象,将“性工作者”改为“高危人群”,就可以较好地避免出现道德和法律尴尬,达到“防艾”与“扫黄”的最佳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