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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10月12日《法制日报》的报道,浙江温州市泰顺县法院为了“破解‘审而不判、判而不审’之顽症”,实行了一种新做法:对于重大的或者疑难、需要审委会研究讨论的案件,审委会可以在法庭旁听区的“审委会委员席”直接旁听庭审,审委会不再在会议室讨论案件,而是搬到审判庭,直接听法官审案。 那么,这一改革举措是否真能破解“审”“判”分离的顽症呢?让我们来审视一下这一制度运作的前提:“重大的或者疑难、需要审委会研究讨论的案件”——所谓“重大的”案件通常是指社会影响大、社会反响强烈的案件或者其他机关有干预的案件;而所谓“疑难的”案件则是指对法律适用产生疑惑,定性拿不准的案件。对于“重大的”案件,通常在审判之前即可确认;但是对于“疑难的”案件,又如何能够在审判尚未开启之前就知晓了呢?说得严重一点,在审判尚未开始之前就将案件定性为“疑难”,这简直不是什么“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问题了,而是“先定后审”的问题,这同样损害了程序的自治性,同“审”“判”分离的弊端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 同时,该法院的审委会直接进驻审判现场,旁听控辩双方的举证和辩论,是否就克服了“审判分离”的弊病了呢?笔者不以为然。审委会从会议室搬到审判庭,其地位就由一个可以行使审后裁判权的审判组织转变为一个犹如普通百姓的旁听者,但它并不是“法庭王国”的“国王”,而只是一出“戏剧”的“看客”。真正主持和指挥庭审活动的仍然是独任法官或合议庭,他们才是正在审理之案件的“审判者”。但是,可惜的是,如果审委会旁听法庭,那么按照该县法院的规定,作出判决的就不是独任法官或合议庭了,而是审委会。这难道不是“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吗? 以此种方法来解决审委会的制度难题,只能是望梅止渴。假如坐在旁听席上的普通民众和法庭上的公诉人,事先已经知晓决定胜败得失的不是上面身着法袍的法官,而是旁听席上的审委会委员,他们难道会觉得自己受到了公正的对待吗?非但如此,法庭之上的法官由于知道反正自己对该案没有最终的发言权,会不会导致他们由于激励不足而产生麻痹马虎的心态呢? 看来,审委会直接进驻审判庭,不仅无法消除顽症,还有可能带来新疾。我们须三思而后行。在笔者看来,在审委会制度存在的前提下,解决“审”“判”分离的问题,可以考虑建立控辩双方的审委会听证制度,对于审委会内部有重大分歧的案件,可以召集控辩双方到会发表意见,从而可以部分缓解“审”“判”分离的病情。 | |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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