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开两趟车,工作时间逾8小时,客运公司该不该发给司机超时工作的工资?一段时间来,江先生等6位长途客运司机和乘务员向公司追讨超时工资,被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金平区法院以“不定时工作制”驳回。江等人不服,已上诉到市中级法院。
每月工作超时132小时
据介绍,江先生、孙先生、梁先生、李先生等4名长途客运司机1997年就开始被市区某客运公司聘为大客车驾驶员,从事大客车驾驶工作。每天的营运任务是单独驾车从汕头至深圳,再从深圳至汕头二个单程,每天的行程超过710公里,连续工作时间1113小时,每个单程的工资是70元。每天超过的工作时间长达4个小时以上,长期未被安排补休,每个月只休息4天,其余26天都要上班,每月超时工作时间达到132个小时。司机郑先生和乘务员林女士分别于1999年和2000年进入公司,情况和前边4名司机相似。
司乘人员说,因进入公司时,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以计件形式计算工资,不知不觉被延长劳动时间,利益长期遭受侵害。且法定节假日公司也只给200%的工资,没按300%的规定发放;公司还长期没给他们购买医疗保险、社会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还违规向员工收取10000元的就业押金。
法院认定“不定时工作制”
客运公司则对司乘人员所称的“每天工作时间超4个小时以上、每个月工作26天”的说法全部予以否认,称他们每天才工作9个小时。公司还依据省劳动厅对其所属控股公司的有关批复,称按《劳动法》规定,司乘人员从事的这种工作属“不定时工作制”,因此不适用标准工作时间的规定;江先生等人所提的其他要求也都缺乏法律依据。
今年3月,市劳动仲裁委经查证认定,江先生等人所从事的工作属“不定时工作制”,江先生等人所称的以提高劳动定额的形式变相延长劳动时间的理由不成立,因此要求支付超时工资依据不足;双方既要解除劳动合同,退还10000元抵押金的请求应予支持,不过要赔偿金和利息就缺乏法律依据。
江先生等人不服仲裁结果,于今年3月向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也认定江先生等6人的工作属“不定时工作制”,只判公司返还江等人的抵押金,其它的要求不予支持或因不属受理范围被驳回。
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江先生等6人因对一审不服,今年9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江的代理律师认为,江先生等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每天的工作时间长达13小时,每月累计加班时间至少达到132个小时,这些都有“驾驶员手册”和“值班登记表等”为证,是案件中最重要的基本事实,但在案件的审理中一审法院却没有对此进行认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律师还认为,司机和客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是1997年,而省劳动厅批允该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在1998年。按有关规定,企业是否对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须与员工协商并签订协议。(本报记者李冠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