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青年方丽刚刚结婚,昨天,本应沉浸在新婚甜蜜中的她向西城法院递交诉状,要求撤销与丈夫刘健的婚姻关系。原因是她和丈夫结婚全是因为对方趁人之危拍下了她的裸照相胁迫。
方丽起诉称,她和刘健因为工作关系相识,认识不久刘健就要求和方丽交朋友,但是方丽还只当对方是好朋友。 一天,方丽去刘健家做客时突然生病,刘健忙前跑后地照顾方丽,而且以自己家离医院近为由请方丽在他家暂住。由于身体原因,方丽当时确实无法照顾自己,再加上对刘健的信任,方丽答应了。住了几天,刘健的悉心照顾让方丽放松了警惕。一天晚上,刘健摸入方丽的房间,用数码相机给方丽强行拍下裸照。方丽气愤地想要回到自己宿舍,刘健却威胁道,如果方丽不和自己谈恋爱、离开他的家,就将裸照公开。想到可能发生的后果,方丽只好留了下来。
方丽说,虽然趁刘健不在家时,她也曾偷偷跑了出来。但刘健随即就会以裸照相威胁,让方丽跟随自己回家居住。在家中,刘健对方丽可谓是恩威并施,嘴里说着要厮守一生,做的事却是监视方丽的一举一动。不仅如此刘健还要求方丽和自己结婚,并威胁如果不结婚就要将裸照发给她的父母和同事。在又恨又怕的心情下,方丽随刘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方丽认为,他俩的婚姻关系并非是基于爱情自愿建立起来的,是受到了丈夫的威胁和逼迫,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人身受到其控制的情况下进行的结婚登记。《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胁迫。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文中人物为化名)
链接
被撤销婚姻自始无效
婚姻法规定了作为救济制度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因胁迫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胁迫一词作了解释: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此外,所谓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也就是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未达到法定婚龄的;2、重婚的;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当事人为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4、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自结婚登记之日起即无效,而且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