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施行已近两年,不过,昨天有市民对其中“业主大会可书面召开”的条款提出了质疑。在昨天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网议”住宅物业管理问题时,业委会的组建、换届改选及日常运作等问题成为网友议论焦点。
据悉,《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市人大常委会2004年讨论此条款时,很多委员认为,“一个小区拥有5000户居民很平常,要召开业主大会,找到合适场所都是问题。”
但昨天的网友“hj_18”认为,“现在的普通中小学开家长会,也没听说哪个学校因为嫌人多就把家长会改成书面进行的,为什么现行条例允许业主大会书面进行?”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物业管理处处长张年表示,上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总体上是正常有序的。据统计,目前上海住宅小区已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6114个,占符合条件的小区总数的82.9%。张年列举了一系列为加强住宅物业业主大会建设、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行为的规定,包括《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若干意见》,《加强住宅物业业主大会建设的若干规定》,以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的示范文本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手册,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业主身份的认定、业主投票权计算方式、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但是,业主委员会组建和运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业主委员会组建办法存在薄弱环节,对业主委员会人选把关困难,导致部分住宅小区日常管理混乱,甚至引发矛盾和纠纷;业主委员会运作不规范,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部分业主委员会与居委会、物业管理企业关系不协调等,不利于住宅物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张年也坦陈其中存在的问题。
最后,张年告诉“hj_18”,房地管理部门为了加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运作的指导监督,将建议完善和修改物业管理相关法规,还要进一步明确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在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中的职责和工作内容,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协调居委会、物业管理企业、业委会三者的关系,发挥街道办事处的综合协调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