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杂志记者在对粤、沪、苏、浙等发达地区进行社会矛盾调查时发现,一些地方的社会矛盾呈现出“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特殊现象:社会冲突的众多参与者与事件本身无关,只是表达、发泄一种情绪。
然而,终究不会有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除一部分看热闹起哄心理外,相当程度上,这种“无直接利益冲突”实际源自一种受迫害思维:因曾经遭受过不公平对待,长期积累下不满情绪,感觉到自己是显在或潜在的被迫害者,于是借机宣泄。因而从根本上说,“无直接利益冲突”源于终极意义上的“利益冲突”。只不过,这种利益冲突不是以“积极维权”的姿态直接从正面发力,而是以“消极维权”的隐蔽姿态从侧面出击。所以,“表达、发泄一种情绪”只是“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假象,本质上还是要通过不停地“借机宣泄”来追求一种利益,即:权力必须尊重和敬畏权利。
如果套用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阐释的“公正的旁观者”概念,那么在“无直接利益冲突”中,在大多数情况下,没有直接利益诉求的冲突参与者更接近于一个“不公正的旁观者”。甚至可以说,一大批“不公正的旁观者”已经或正在“无直接利益冲突”中被“培养”起来。这无论对于和谐社会还是法治中国而言,显然都非常有害——这种“不公正”惯性,会延伸到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占领理应由法律和道德镇守的思想高地。
按照“公正的旁观者”的要求,我们必须离开自己的地位并以一定的距离来看自己的情感和动机,考察自己的行为时要把自己一分为二:一个我是审察者、评判者,另一个我是被审察、被评判者。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一些官员经常性地沉迷于那个身为审察者、评判者的“我”,而刻意淡化另一个“被审察、被评判”的“我”。由于官员的这种自我偏爱,公众被迫经常处于“被审察、被评判”的地位,他们得不到审察与评判的机会,而这正是“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发轫之端。
每个人生来偏爱自己,无论强者还是弱者。区别在于,强者的偏爱往往是一种积极的偏爱,而弱者的偏爱往往是一种消极的偏爱。只要强者不恣意侵犯弱者的利益,弱者通常不会主动挑起事端。这个意义上来说,来自弱势群体的“不公正”,必然发端于某些作为强者的官员的“不公正”。换言之,欲消除“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前提,是官员先成为“公正的旁观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