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已经引起不少专家、干部的普遍担心。那么,该怎么理解这种“无直接利益冲突”呢?
无直接利益冲突并不代表没有冲突,“无直接利益冲突”只是对个体而言,并不是集团对集团。举个例子,张三是一卖菜的小贩,李四是一城管人员,他们两者在街头发生了一起纠纷。 一般来说,围观的群众作为一个个个体,与小贩、城管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是,就一个阶层来说,就不一定了。比如,围观者当中,可能会有不少与张三一样从事小本经营的人,说不定其中有人已经有过类似经历,或者,还有曾经忍受过“大盖帽”的欺负的,有觉得自己被强势阶层相对剥夺的等等。这些力量汇聚在一起,就是一个阶层,一个利益群体。
“无直接利益冲突”远不是一种单纯的情绪表达、发泄,而是一种“集团对集团”冲突,是阶层的形成和分化。在两个权利个体之间的对抗中,围观者会自动按照自己的身份、地位和利益进行分化、站队。
近年来,利益集团的生长是一个社会热点问题,对腐败的同仇敌忾,对掌权者道德人格的怀疑,具体到社会事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郎顾之争”。在“郎顾”两者的争论中,作为围观者,公众与郎、顾二者也没有直接利益冲突,但是,在对社会问题的探讨中,公众却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有挺郎的,也有为顾叫屈的,社会阶层的分野在这一事件中一目了然,谁敢说公众参与“郎顾之争”只是为了发泄一下情绪?
公众情绪的发泄之所以出现偏颇,并非公众之错,而是社会利益表达渠道堵塞使然。罗尔斯说,公正是利益的协调和平衡,是通过博弈形成一种均衡。事实上,正因为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渠道的不通畅,话语权较小,才会转而通过“无直接利益冲突”来发泄不满。
在利益主体多元化的今天,利益表达,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已经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南方某报曾经报道过一个名叫阿星的打工者,因为劳资纠纷,冲动之下杀了他的上司。这种非理性、非制度化的利益表达发人深省。
中国人民大学李强先生认为,从整体上划分,中国有四大利益集团,分别是特殊获利集团、普通获益集团、利益相对受损集团和社会底层集团。分析现实中发生的冲突,小到网络上的一次对骂,大到某些群体性事件,无不是这种集团与集团之间对抗的结果。所以说,我们不能以简单的“无直接利益冲突”来看待这些事件,反而,更应该从个体与个体之间的“间接利益冲突”中去发现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