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中央电视台播放“黄金搭档”的虚假广告后,消费者赵先生发现市工商局只责令央视改正,而没有没收其广告收入,于是他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市工商局告上法庭。昨天(10月18日),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赵先生起诉称,今年4月,他看到了中央电视台一频道播放的营养品“黄金搭档”的广告后,购买了一盒“黄金搭档”产品。 但一个月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称该广告的内容多处被篡改,误导了消费者,并禁播该产品的所有广告。今年6月,赵先生向市工商局书面举报中央电视台播放虚假广告的情况,并于9月份收到该局的书面回复,称已对中央电视台“责令改正”,但并未没收广告费用和罚款。
赵先生说,根据《广告法》第41条的规定,对违法广告的发布单位的处理并不仅仅是“责令改正”,而至少应该没收其广告费用。赵先生认为市工商局对自己的举报避重就轻,属于行政不作为,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市工商局对其举报中央电视台播放的违法广告进行依法查处。
昨天下午,市工商局法制处的工作人员称,该单位目前还未接到法院传票,一旦接到将按法律程序应诉。该局宣传处的一名女工作人员则表示,市工商局一般根据消费者的投诉,安排相关区工商分局作出处理决定,再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消费者,市工商局并不直接作出处理决定。
此案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