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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普及交强险
时间:2006年10月19日03:17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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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

  四川保监局 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发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已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道路交通法规体系建设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对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广大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和交通参与者都应当全面、正确认识、理解、掌握交强险的有关知识,从而做到自觉知法、守法、用法,使这一新的法规成为保护自己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昨日,本报开通了“交强险疑问大搜寻”热线,搜集了以下34个常见问题,今日供广大公众学习参考。

  1.交强险是法律制度还是保险业务?

  答:《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国务院首次以法规形式建立起来的,以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基本权益为目的的道路交通管理制度,是国家运用保险这种经济手段,辅助执法行政手段妥善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赔偿问题,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生活正常进行实施的全新的社会保障机制。交强险不是单纯的保险业务,更不是为保险业的发展而设定的一个保险险种,相反它是针对现行商业三者险不能完全解决道路交通事故中,特别是在发生无责、免责、逃逸以及大量未保险车辆情况下,受害人基本的补偿问题而出台的一项强制性规定,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和受害人都必须遵守。因此,交强险是基于社会公众利益而不是保险公司利益,是基于以人为本的精神,而不是基于盈利目的而制定的法律制度。

  2、保险公司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

  答:交强险是社会公益性质很强的事业,国际上对交强险的承办者有两种做法,一种是成立专门机构,另一种是交由国家认可的保险公司承办。由于我国采用的是第二种做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保险公司不主动申请承办交强险业务,中国保监会也会指定一家或几家保险公司承办。因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制度中只是担任承办人的角色,其承办的交强险和保险公司其他业务的管理都必须分开,实行单独核算。

  3、交强险的最终受益者是谁?

  答:建立强制保险这种制度,最终受益者是广大社会公众。交强险对减轻车主的负担、对行人、对使用公共道路的人员包括相关的一些财产损失等,都可以通过这种制度安排得到保障。所以交强险绝对不是只对有车人士有保障,而它的保障涉及到每一个道路通行者。从这个角度来说,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是密切相关的。

  4、什么是交强险?

  答: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5、交强险有什么作用?

  答:交强险与《国务院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充分发挥保险在防损减灾和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的要求不谋而合,它利用保险事前防范与事后补偿相统一的机制,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强化事前风险防范,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提高交通事故处理效率。交强险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偿和医疗救治,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有利于化解经济赔偿的纠纷,有利于驾驶员增强交通安全的意识,同时通过实行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对促进交通畅通工程,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6、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将如何处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条例》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对违反以上规定的,根据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依据《道法》第98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罚款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7、投保了交强险,未按规定放置保险标志会不会受处罚?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依据《道交法》第95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并按《道交法》第90条和《四川省<道交法>实施办法》第33条第1项规定罚款20—50元。违法累积记分记1分。

  8、部分市州根据当地情况,对机动车辆必须投保三者险作了要求,为什么不直接强制实行原商业三者险,直接出台新的交强险?

  答:截至交强险实施,全国共24个省区市通过地方立法和部门规章根据当地情况对机动车辆必须投保三者险做了一些要求,这也为交强险在全国实行统一条款、统一投保、统一限额、统一基础费率创造了前提和条件,形成了在全国实行交强险环境的基础。交强险从本质上讲是国家的一种制度,而商业三者险是一种消费商品,二者适用的法律也不同,因此不能简单转化。从立法角度来看,各地法规存在较大的差异,所以在全国统一实施交强险,应该说是优于原来24个省区市通过地方立法或者部门规章来规定要求投保三者险的。例如上海,原商业三者险赔偿金额是4万,交强险是6万,高于原地方立法和部门规章。

  9、交强险和原来的商业三责险有何差异?

  答:一是赔偿原则不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二是保障范围不同。除了《条例》规定的个别事项外,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三是具有强制性。根据《条例》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四是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五是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

  10、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三者间是什么关系?

  答: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和交强险的关系非常密切,二者都是作为《道交法》配套的制度安排。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后,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或者机动车肇事之后逃逸的三种情况下,将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交通事故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的抢救费用,同时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商业三者险作为交强险的重要补充,是广大车主在更广范围、更大程度上分散风险的选择。

  11、买了交强险后还有购买商业车险的需要吗?

  答:交强险是全新的制度安排,这个制度安排是具有法律强制效应的,如果投保人购买了交强险之后,根据地区包括驾驶需要、安全需要和赔偿的考虑,购买商业三者险也好,车损险也好,及其附加险都是自愿的原则。从这个角度来说,第一、交强险是必须的,第二、在购买了交强险的基础上,消费者可以有更多的选择。

  但是从交强险承担的广覆盖面角度来讲,如果想要获得更好的保额、更充足的保障要求,最大限度的转嫁风险,建议消费者在购买了交强险的基础上应该选择商业三者险、车损险以及其它商业车险项目作为补充保障,这些险种都可以让消费者在交强险赔付的限额上得到更充足的保障。例如,目前成都市关于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可高达数十万元,这个数字对于交通事故肇事者来讲并不是一笔轻松的负担,甚至可能导致相当部分的肇事者因无力承担巨额债务而家破人亡。交通事故肇事者在购买交强险的基础上,购买一定限额的商业三者险,其承担的风险责任将可以相应地转嫁给保险公司。

  12、原来投保的商业三者险是否有效?

  答:保险生效期在2006年7月1日之前,且仍在1年保险期内的商业三责险继续有效,到该份保险合同到期的时候,交强险作为强制险种就必须购买了。

  13、对部分追求高保障的投保人,强制购买保额较低的交强险是否是加重经济负担?

  答:由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有所差别,因此对于追求高保障的驾驶人而言,高保障的概念既包括保障范围广又包括保障程度高。交强险虽然保障范围广、但保障程度较低,而且实行分项限额赔付;而商业三者险虽然可以选择购买20万至100万甚至更高保额的保险,但大约有二十多项除外责任,因此商业三者险与交强险的组合提供了更全面更好的保险保障。

  14、交强险定价是否合适,是否与保障程度匹配?

  答:在审批交强险价格时,中国保监会是按照不盈不亏的原则,对交强险费率和赔偿限额进行设定,与过去商业三者险的经验数据比较,交强险保证了覆盖60%甚至是60%以上所发生的事故。在此基础上,交强险按照分项限额内完全赔偿的原则保障了广泛的赔偿责任。因此可以说交强险的定价符合其广覆盖、基本的保障目的。

  15、省内哪些保险公司可以办理交强险业务?

  答:现在经营交强险的公司都是中资财产保险公司,省内经过批准的可以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有13家,他们是(排名不分先后)中国人保财险、太平洋财险、平安财险、永安财险、华泰财险、中华联合财险、天安财险、太平财险、大地财险、华安财险、安邦财险、永诚财险、天平财险。凡属于上述13家财产保险公司的营业网点均可办理交强险。此外,还有阳光财产保险公司正在我省筹建,一旦开业,也可以办理交强险业务。

  16、投保人购买交强险时应当怎样办理?

  答: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和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在签订交强险合同的时候,投保人要按照规定一次性支付保费。投保完成之后,保险公司将出具正式保单,同时给投保人一个保险标志,投保人应将保险标志贴在车辆的规定位置上。

  17、投保人还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保险合同有效期限之内,被保险车辆要进行改动、加装或者当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的时候,危险程度增加的时候,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交强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该及时进行续保,在续保的时候应提供上一年的保险单。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当事人应该及时合理的采取一些措施进行施救、保护,并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建议应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并要求其及时到现场进行勘查和事故调查。发生与保险有关的赔偿诉讼案件和仲裁时,投保人要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18、交强险6万保额的分项限额分别是多少?

  答:交强险6万保额的分项限额是指:

  在被保险人有责的情况下:(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在被保险人无责任的情况下:(一)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三)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以上各项限额之间不能相互弥补赔偿差额,例如,当财产损失赔偿超过限额时,其超过部分不能用医疗费用赔偿或死亡伤残赔偿来补充。

  19、哪些属于交强险赔偿项目?

  答: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只负责赔偿受害人非故意造成的、直接的财产损失,不负责赔偿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间接的财产损失。

  20、在经济能力许可的条件下,是否可以通过购买多份交强险弥补其保额较低的缺陷?

  答: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按照保险学基本原理,购买多份等于重复投保,将来发生损失,赔偿的限额以一份为限,每张保单只能按比例赔偿,因此没有必要买两份或者两份以上的交强险。若投保人需要获得更高的责任保障,可以选择购买不同责任限额的商业三责险。

  21、交强险的保险期限必须是一年吗,何种情况下可以投保1年期以下的交强险,保费如何计收?

  答:交强险条例的第20条规定:交强险保险期是一年,但是有几种情形,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的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第一个情况就是境外车辆临时入境,入境之后,你还将把这个车开到其它地方去,则可以投保短期的交强险。第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比如从四川买了车到另外一个地方去,这个就需要投保临时的、短期的交强险。第三,机动车距规定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的,也可以投保短期交强险。还有就是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形。

  22、交强险的价格是一成不变的吗?

  答:在交强险实施的第一年,交强险按车型在全国收取同样的保费。以后,将根据被保险车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情况上浮或下浮保费,以体现奖优罚劣的机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进一步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要求,保险业将进一步完善保险费率浮动机制。投保人购买交强险后谨慎驾驶且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二年费率将会有所调整,享受到一定优惠。反之,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二年费率将会上涨,若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费率的上涨幅度还会加大。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

  23、部分未上牌车辆是否就不用购买交强险?

  答:地方上有部分没有牌照的生产用车,比如工地用车,一般这种工程车,如果是一种企业的设备的话,这是作为财产险的部分,如果上公路行驶,一定要先上牌照,同时要购买交强险,这些车辆在公路上行驶将涉及到其他行人、其他道路使用人。

  24、法律规定,被保险车辆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而导致危险程度增加,车主需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批改之后保险费是否有增加?

  答: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三者险,发生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等情况时都必须及时跟保险公司联系,及时办理批改手续,这是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遇到上述情形并视机动车的变化情况,比如说家用车变成出租营运车时,就需要做一些批改手续进行调整,或者重新拟定保费。

  25、交强险赔款达到限额之后保险责任是否终止,需重新购买?

  答:在交强险保险金额之内被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对每一次的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都按照交强险责任限额最高的限额内赔付,当一次事故达到总的保险限额和分项保险限额时,交强险仍然有效。

  26、7月1日前已生效的商业三责险按照什么原则赔偿?答:7月1日以前已经购买,并在7月1日前已经生效的商业三责险仍按合同约定原则即以事故责任比例赔付。该投保人可在商业三责险到期后再购买交强险。8月1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也明确了这点。

  27、同时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会如何赔付?

  答:2006年7月1日后,同时购买交强险和新商业三责险的,交强险在其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而商业三责险在交强险赔偿限额以上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摊责任。而且商业三责险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人身伤亡的死亡伤残及医疗费用的各项目以及财产损失都在一个赔偿限额内赔偿。即:商业三责险计算赔款时都先分别扣除交强险的各项赔偿限额,再按事故责任比例计算。

  例如:2006年7月1日后,车主投保了交强险和10万元限额的新商业三责险。

  例一: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全责交通事故,需要赔偿受害方33000元,其中:伤残20000元,医疗费用10000元,财产损失3000元,则在交强险下,保险公司应赔偿受害人30000元,其中死亡伤残20000元,医疗费用8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同时在商业三责险项下,保险公司应赔偿受害人3000元(不考虑商业三责险免赔因素),其中医疗费用2000元,财产损失1000元。

  例二:上述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责,则在交强险下,保险公司应赔偿受害人12000元,其中死亡伤残10000元,医疗费用1600元,财产损失400元,而在商业三责险项下不赔付。

  28、交强险有哪些情况不负赔偿责任?

  答: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况有:第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第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第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它各种间接损失。第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它相关费用。此外,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或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而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另需提醒的是,交强险赔偿范围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29、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范围是什么?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30、在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可垫付抢救费用?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并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后,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公司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它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31、哪些驾驶证应当注销?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三)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七)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八)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被依法撤销的。

  32、机动车如何注册登记?

  答:申请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免检的除外)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等,并交验机动车。

  33、机动车所有人如何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应当提交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对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34、机动车所有人如何申请机动车的异地检验?

  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对涉及机动车的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核查后,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时应当提交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以及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按照规定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大型载客汽车和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机动车,不得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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