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终审认定总政歌舞团团长张继刚为该舞蹈编导;原告证据不足败诉
本报讯 (记者李欣悦)昨日,舞蹈《千手观音》作者之争在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
法院驳回了排练老师刘露的诉讼请求,认为她的排练虽然也是通过智力完成的,但该过程不具有本质上体现原创意义和主导意义的编创属性。 总政歌舞团团长张继刚的“《千手观音》作者”身份已得到法律的确认。
排练老师诉张继刚独占《千手观音》
2005年7月,在舞蹈《千手观音》登上春晚后,该舞蹈的著作权归属发生了分歧。北京天唱声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舞蹈总监刘露将总政歌舞团团长张继刚告上法院,认为张在为该作品申请著作权登记时,将作者署名为张继刚,是对她应享有《千手观音》著作权的侵犯,要求法院确认自己为《千手观音》的作者。
张继刚表示,刘露只是负责舞蹈排练的老师,自己才是《千手观音》的创作者。由于诉讼请求一审被法院驳回,刘露上诉至一中院。二审开庭时,《千手观音》的领舞者邰丽华欲作为张继刚的证人出庭,但刘露的代理律师认为,邰丽华的手语翻译和其有利害关系,会影响翻译的可信性,因此邰丽华未能出庭作证。
法院认定排练过程无法体现编创属性
此案的原告与被告均提交了舞蹈手稿、排练草图、照片和大量的证人证词。法院审核后认为,草图、照片等证据可以用于证明寻求灵感、形成创意、完成构思的内心活动,但却证明不了是谁首先将构思宣布并确立为舞蹈作品题材、进而编成舞蹈作品的。所以此案中证人证词是证明创作事实的主要证据。
法院认为,刘露方面的证词均未能具体说明刘露是“如何编排”的舞蹈,编排了哪些内容,修改部分又是什么内容。相比之下,张继刚方面的证词则指出了张继钢对《千手观音》舞蹈动作的具体设计内容。
最终,法院认定《千手观音》是边编导、边修改、边排练而完成的,编导与排练无法截然分开,但编导的意志决定了排练者和舞蹈表演者的意志。
虽不排除排练者在排练中也要通过智力活动完成排练过程,但该过程不具有本质上体现原创意义和主导意义的编创属性。据此,法院终审驳回了刘露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