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近日,浙江丽水警方刑拘了一名绰号“小姑娘”的非法集资人,涉案的2亿多元资金使当地数以千计的普通人面临倾家荡产的命运。而这不过是近期查获的众多同类型案之一。
并不新鲜的谎言为什么会使那么多人上当?非法集资带来什么样的社会问题?非法集资时间多则三五年少则一两年,相关部门为什么没有出面制止?面对这种严峻的形势,法律又该如何出手?
本报通讯员 陈如燕 本报记者 李建平 李松
杜益敏,一个绰号“小姑娘”的发廊女老板,在丽水这个浙江省比较落后的城市策划了一场2.14亿元的民间融资活动。 数以千计的当地人卷入其中,很多人因此面临着倾家荡产的命运。
非法集资在中国到底有多大的规模?这是一个目前还难以用数字明确的问号。仅就银监会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近日所做的抽样调查来说:银监会在全国抽样东三省、西南三省、福建、广东、湖南等10个省后,不完全统计,大型非法集资案例已经达到170多起,涉及金额100多亿元。也就是说,类似“小姑娘”敛财的情节在许多地方重复“上演”。
手段多样目的只为敛财
戏法谁都会变,手段各不相同。非法集资者用什么做诱饵才能让那些想发大财的人“闻腥而来”呢?“小姑娘”的做法很有代表性———搞房地产。
“小姑娘”杜益敏在丽水出名是2003年,她的好友杨某调任丽水市某局副局长,也就是那时开始,杜益敏开始到处吹嘘将要做房地产项目。
杜益敏靠着与一些地方领导的夫人在牌桌旁的“友谊”,很快让“小姑娘”的名字变成了“金字招牌”。
影响力有了之后,杜益敏放出风,市中心的火柴厂地块要重新出让,她可以通过内部关系投到暗标,谁借给她前期费用,月息3分,将来房产还可以优惠。一些接近杜益敏的人首先尝到了甜头,杜如期归还本息。
2005年8月,丽水市国土资源局果真推出了原火柴厂地块,公开挂牌出让。杜益敏对外宣称,已和他人联手取得该地块使用权。这让佩服不已的市民一下子增强了对她的信任感,纷纷拱手把钱送到她开的溢诚公司。“有领导做靠山,有溢诚公司担保,我们还怕钱拿不回来吗?”
让集资户们想不到的是,出面担保的溢诚公司不过是个空壳公司。工商部门在例行检查时发现,公司注册资金2000万元早就抽逃一空。
而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前不久破获的一起诈骗金额达1.4亿元,全国18个省、市的27万群众受骗的非法集资案,犯罪嫌疑人采用了类似传销的方式。
他们先以虚报注册资金的方式成立了陕西益万家购销服务公司,经过对公司进行包装,以发展消费会员、签订加盟商家、消费提成及积分返利等方式,欺骗众多群众加入成为消费会员。
按照他们的精心“设计”,每位会员以200元作为一个兑奖单位,从第一个月到第十七个月每月存入固定现金,第三四个月按存入现金数返还,第五六个月按两倍返还,第七八个月按3倍返还,以此类推,第十七个月能够返还第一个月存入现金数的7.5倍。据当地警方透露,这家公司成立后并没有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养蚂蚁、种芦荟高价回收;万亩大造林、防护林认养等等,不少非法集资的手段是多次出现过的老掉牙手段,却仍能套住不少人。而出现在大城市的,最多的是所谓“原始股”非法集资,受骗上当的甚至有退休大学教授。
“每次一个非法集资案件背后,都有成百上千,甚至是几万的老百姓上当。”全国整顿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办公室秘书长向欣分析,犯罪分子利用的就是老百姓求富致富的心理,编造的骗局带有很强的诱惑性。
有金融专家则把此类事件频发的深层次的背景与群众投资渠道窄联系在了一起。
据介绍,当前,我国银行存款利率较低,存款收益越来越小,而股票证券行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门槛较高,品种较少,需要较高的专业知识。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群众有了点闲钱后难以找到合适的投资渠道,这在客观上为以高利率为诱饵的非法集资提供了机会。
挤兑风潮引发问题一串
“当时挤兑队伍弯弯曲曲地排到大街上,足足有一百多米长,连公安部门都出动维持秩序了。房地产公司的负责人一遍一遍地对人群解释,没有任何效果。经过市政府等部门的紧急协调,那家公司近亿元集资款如期兑现,事情才算平息。”丽水市一位政府工作人员回忆起4月份另一起非法集资案引发的挤兑风潮时,还心有余悸。
这种感觉,每一个非法集资事件被揭出后,当地的政府官员都有同感。
据一位曾掉入非法集资陷阱的出资人讲,得知自己上当的时候,第一反应就是想方设法尽可能多地收回自己的投入。采取的方法不外乎找非法集资人或是担保的公司,软磨硬泡、死缠烂打,即便是这样,能收回投资的仅是一小部分人,因为,更多的资金早已被骗子转移得无影无踪。
一位多年从事企业融资的业内人士说:“集资就像吸毒,一旦集上就很难停下来。”他以一家做融资已经有好几年的房产公司为例,集资有十几亿元,为什么还不停止呢?因为已经停不下来形成了恶性循环。河北省银监局一位负责人指出,面对项目非法集资,投资者购买的是一种未来期望的收益。这些公司在未来很可能因为不可预知的情况出现而无法实现承诺的预期收益和本金兑付,可是他们为达成交易,常作出兑现承诺。非法集资活动组织者吸收了大量社会资金后,有的项目并不像当初预想的那样赢利,有很多不确定性,于是靠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借新还旧,恶性滚动,支付参与者的高额回报,用今天集到的钱还昨天的债,先参加的人赚后加入者的钱。
银监会相关人士提醒说:“非法集资是违法活动,因此,出资人的利益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
双阳集团是安徽省太和县的支柱企业,董事长李文彬以企业为信用,非法融资行为顺利地进行了5年。由于双阳集团承诺的利息远超出法定利率,在其揽储生意最为“火爆”的时候,当地群众甚至不再到银行存钱,附近农行和信用社的营业网点被迫撤离。
早在1998年,双阳集团发生第一次挤兑风波后,县政府通过财政拨款将风波平息,李文彬公开宣称还款“没有任何问题”,市、县领导“都表态支持”,也为以后埋下了巨大的隐患。
在丽水,不少人连“小姑娘”的面都没有见过,肯借钱的原因之一,是因为丽水人都知道她和地方一些领导的关系非同一般,因此十分信赖。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在“中国经济50人论坛”做专题演讲时,曾针对一些人非法集资后卷款潜逃现象发表观点。她说,此类事件发生后,很多受害人会集体上访,政府部门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往往会采取措施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而这种政府埋单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不法者,也不利于提高百姓的警惕性。
有关部门为何不及时制止
各地层出不穷的非法集资事件,已经成为社会一大“毒瘤”。为什么许多非法集资进行了三五年的时间,却没有一个部门能够出面揭穿这些骗局?
发生在山东省的金冠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资金一直在公司负责人的个人账户上运行,根本没有纳入公司财务账目,但在半年多的时间里却没有相关部门过问。
地方有关部门其实也有难言之隐。某地银监局有关人士称,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管是一个老问题了,涉及面非常广。目前一个最关键的问题是,对非法集资监管体系的大框架还没有建立起来,各相关政府部门到底该分别承担哪些职责,现在还没有明确。根据相关法规,银监部门只有权对银行业机构的金融活动实施监管,对企业、个人等社会领域的非法集资行为则无权介入。
工商系统有关人士则称,工商部门对企业非法集资行为监控也有难度。工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国家行使对企业法人资格的确认,并依照工商法规监管企业行为,比如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等。企业出现非法集资行为,如果没有群众举报,工商部门就很难调查,并且非法集资已属于犯罪,需要公安机关来介入。
上述两个部门人士都表示,在当前形势下,由公安机关直接介入查处非法集资犯罪是比较可行的。
而公安系统有关人士表示,要做到及时、有效地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需要各政府部门共同配合,特别是工商、金融、公安等部门应建立起信息共享网络。一方面,非法集资行为往往需要权威行政主管部门的定性,并且涉及到司法机关对相关证据的认可问题,另外,由于公安机关属于犯罪侦查机构,在介入非法集资案件时有一定的滞后性,此时骗局往往已经造成一定的社会后果。
建立长效机制完善立法
“我们正在考虑在建设长效的预警方面投入更多的力量。”全国整顿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办公室秘书长向欣向媒体透露这番话不久,有二十余个部委参加的处置非法集资部级联席会议召开。
银监会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负责人赵江平说:“这样多部委联合行动打击非法集资是首次,力度是空前的。”
相关人士介绍,联席会议将着手抓好跨地区的非法集资活动的查处工作,如果地方对于非法集资活动的性质认定有疑义或者遇到执行困难时,应及时上报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将由相应部门协调处理。
如果没有法制的扎实落实,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及司法执行就会受到损害,如果没有多部委畅通的协调机制,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就会出现“无人监管”与“重复监管”并存的局面。但目前,无论哪一项工作都是摆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面前的大难题。
据了解,当前专门就非法集资方面的条例仅有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但这个办法主要是针对金融领域的,而对现在更广泛存在于非金融领域的非法集资活动却缺乏认定。
在立法层面,虽然不同的法律中某些条款有所涉及非法集资的内容,但条文粗疏,不足以对形式复杂的非法集资给予明确的法律界定。
非法集资的由来
非法集资是20世纪90年代一些企业、团体为扩大经营规模而采取的一种快速“催肥术”,对正常金融秩序的破坏和干扰是非常巨大的,它同时也使广大的被集资户的利益遭受到损失。然而不得不说的是,绝大多数被集资户在参与集资时都知道“这不是正常的投资渠道”,但他们为了获取高额利息,仍抱着投机心理。
主要表现形式
一是以还本和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直接或变相负债的方式,向不特定公众进行融资活动;
二是以支付高额股息、红利为诱饵,通过募集股权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
三是以签订商品经销、产品开发、技术转让合同等形式,对社会不特定公众变相募集资金;
四是未经批准,擅自以委托理财、中介服务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
相关法律规定
非法集资系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行为,作为被集资人明知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规定而参与集资,其主观上是为了牟取高额利润,因此在整个无效集资活动中被集资人也有一定过错。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无效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也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系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其中第十八条还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故依据国家对非法集资的有关规定,对被集资者因为参与非法集资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