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 救助机制何在
导读
结婚23年来,丈夫经常殴打李秀田,甚至连她的父亲和3个孩子也不放过。今年5月3日晚上,李秀田终于反抗了,她用扁担敲死了丈夫,这是23年来她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反抗。
社会舆论包括被害人的亲属都对李秀田深表同情,纷纷上书请求司法机关对她予以从宽处理。最终法院适当参考了这些意见,判处李秀田3年有期徒刑、缓期5年执行,当庭释放。
专家分析,社会对李秀田这样的家庭暴力受害者缺乏相应的救助机制,不能给她应有的足够帮助,是悲剧发生的原因之一。
从已有的审判实例来看,对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在量刑上有从轻或减轻的趋势。
法制网记者 郭宏鹏 法制网通讯员 陈捷
当庭释放后,李秀田回家已半个月,在这半个月里她不敢迈出大门一步,只是在家陪着儿女和八十多岁的老父亲。她常常独自一人坐在角落里发呆,不时地流眼泪。
虽然李秀田不敢出门,但是邻居们和村里人经常来看望她、安慰她:“不用担心,林国强不在了,你们一家的生活会更好。”
李秀田今年45岁,头上的白发和呆滞的神情,使得她看上去比实际年龄更苍老、更忧郁。23年的折磨留给她的痛苦太多,她的感受也渐渐麻木。但在今年5月3日晚上,李秀田终于反抗了,她用扁担敲死了丈夫,这是23年来她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反抗。
忍无可忍弱妇杀夫
据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铜美村村民介绍,林国强好吃懒做,李秀田和他一起生活了7年后就离婚了。离婚五六年后在亲友及林国强的要求下又复婚。复婚后,林国强经常殴打李秀田,甚至连她的父亲和3个孩子也不放过。
5月3日晚上,林国强酒后两次无故殴打李秀田。争吵中,林国强从大门旁抄起一根竹扁担欲殴打李秀田。
3个孩子听到吵架声后,上前劝阻。李秀田趁机抢下林国强手中的竹扁担,朝林国强的头部砸了3下,林国强立即倒在地上。随后,李秀田用竹扁担朝林国强的头、腹、手、脚等处进行殴打,直到林国强哀叫才收手。
随后,李秀田叫来一位村民帮忙处理,并主动拨打“110”报警,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林国强被送往医院,次日下午死亡。经法医鉴定:林国强生前系被钝性外力打击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李秀田右眼部也有轻微伤。
李秀田事后说:“当时我就想让他以后不会活动,不再继续打我,所以才会往死里打。”
博得同情从轻发落
案发后,翔安区妇联、铜美村村委会及本村和邻村村民,包括被害人的亲属都对李秀田深表同情,认为李秀田打死丈夫是因为家庭暴力已经累积到令她无法忍受的地步,纷纷上书请求司法机关对她予以从宽处理。
翔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秀田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但是,鉴于李秀田具有自首情节,并适当参考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因此判处李秀田3年有期徒刑、缓期5年执行,当庭释放。
在未来5年,只要她没有再犯罪,就不会再被追究刑事责任。一审判决后,李秀田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起抗诉。
机制缺失如何弥补
法院对李秀田“从轻发落”,很多人认为体现了法律对民意的尊重。但是,法律能不能有“人情味”、判决应不应该体现民意,还是在当地引起争议。
为李秀田辩护的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宏清在辩护中提出了“受害妇女综合征”的概念,郭宏清说,从判决上看,虽然由于它不是一个法律规范,法院不可能引用它来作为断案的依据,但是法官还是受到这个理念的影响。判决书写道:“李秀田因受被害人长期暴力殴打,事发当日,由于再次受到被害人的殴打,出于激愤抢夺被害人手中的竹扁担反击殴打被害人致死。”郭宏清认为,这一写法与“受虐妇女综合征”的特征很相像。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健雄认为,对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杀夫者,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到执行死刑或者死缓之间的巨大差距。从已有的审判实例来看,对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在量刑上有从轻或减轻的趋势。
黄健雄说,受虐杀夫,就其犯罪的性质,从其恶性程度上讲,不能仅仅着眼于行为后果,还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同样,对于法官来说,并非出现致人死亡的行为后果,就应当判处行为人死刑。对于一个受尽虐待、忍无可忍方才出手的家庭成员来说,其主观恶性、危险性应当比施暴人要小得多;另一方面,施暴人比受虐杀人者具有更加深重的“不适应社会性”和“反社会性”。因此,在法官自由裁量的限度内,对受虐杀夫案从轻或减轻刑罚更符合刑罚价值论上的人道性、公正性。
对于受虐妇女而言,还其生命,社会只会更加温暖而不是愈加危险。而对国家而言,惟有从尊重每一个体(哪怕是带罪之身)的生命权利做起,政府与人民方才具有更加双向交融的亲和性。黄健雄说。
“为什么李秀田的悲剧延续二十多年,这么长的时间,没有人喊停?”厦门市家庭暴力问题调查课题组负责人、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月认为,社会对李秀田这样的家庭暴力受害者缺乏相应的救助机制,不能给她应有的足够帮助,是悲剧发生的原因之一。
蒋月告诉记者,受虐妇女选择以暴制暴,这是她们绝望反抗的表现。受虐妇女杀夫问题出现前通常有诸多危险迹象,正是由于事前调解不力,有关部门干预不力,最终出现以暴制暴的杀人案件。其次是缺乏对施暴人的惩罚机制,建议借鉴国外做法对施暴者进行强制心理治疗。
针对李秀田这类受虐杀人者,蒋月建议通过建立反家庭暴力的救济机制,在源头上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加强保护受虐人;同时,对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为背景的受虐杀夫行为与一般杀人犯罪行为进行区分,统一对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标准。
6月1日,天津市“百万富婆”马某因不堪忍受丈夫长期对她实施家庭暴力,串通自己的两个侄子将其杀死。法院判处马某及其两个侄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3月7日,长期家庭暴力受害者王长芸杀夫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落槌,王长芸因故意杀人罪被判14年徒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陆营镇吕西村41岁的农妇李孟雪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在丈夫再次施暴时,用砖块将其砸死。3月6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孟雪有期徒刑5年。
2006年春节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无法忍受丈夫长达25年家庭暴力,最终用刀砍死丈夫的梁阿妮,被判有期徒刑12年。
编辑手记
只有从构建和谐婚姻家庭入手,才能使构建和谐社会真正找到根基和位置,否则,构建和谐社会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家庭暴力已成为国际公害。据调查,在美国,25%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有80%的已婚妇女遭遇过丈夫施暴;在我国,2.7亿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
制止家庭暴力,有很多工作要做,强化法律保障体系,建立家庭暴力司法干预机制是重要一项。对于家庭暴力往往以事后制裁为主,缺乏有效的事中救助机制,因而导致事态扩大和侵害程度的加重。因此,要建立和健全事中救助机制,充分发挥司法及时介入对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的有效作用。对在实施中的家庭暴力有救助请求的,司法机关应及时介入,使得家庭暴力救助有一个绿色通道。对事后报案的家庭暴力案件也要做好记录,以便受害者在今后的处理中能得到有效的证据。法院、检察院也应积极参与到预防家庭暴力的工作中,可设立家庭暴力伤情监测中心,为妇女今后的案件处理提供有效的证据。(责任编辑:王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