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19日电 有生命危险的危重流浪病人、危及他人生命或严重影响社会形象的精神病人住院救治由政府买单,医院须“先救治,后结算”,不得拒收病人和收取押金。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北京市政府日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意见》,通过财政拨款使流浪乞讨人员在患病后能及时救治。
《意见》要求,民政局负责对救助站内突发疾病的流浪危重病人,及时送当地救治定点医院进行救治。社会上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由公安、城管执法部门直接或通过“120”急救中心将其护送至救治定点医院。
据悉,政府买单的救治对象包括两类:一是有生命危险,必须立即抢救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二是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且无法查找其监护人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人。
市级救治定点医院救助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区县救治定点医院救助经费由区县财政负担。《意见》中明确规定:对于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救治经费由救治定点医院列出清单,交同级卫生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民政部门核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下达专项预算经费拨付。
市救助管理事务中心副主任孙志祥介绍,2003年北京已经运行该救治办法,此次市政府下发的文件,对抢救危重流浪人员规定了明确的程序和制度。目前,全市18个区县都已经确定了救治定点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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