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10月19日讯
近日,省物件局对我省信用评估收费标准作出规定:自2006年10月20日起每宗最低2000元/家,最高不超过15000元/家?熏具体收费标准由信用评估机构与委托方在规定标准内协商议定。
为规范信用评估收费,根据《海南省征信和信用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信用评估费用支出等情况,经研究,省物件局就我省信用评估收费标准作出规定。并强调应本着双方自愿,一分服务一分收费的原则,不提供服务,不得收费。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各信用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海南省征信和信用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执行。收费单位要公开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本收费标准自2006年10月20日起试行1年。(陈敬儒)(来源:海南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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