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0月19日电据哈尔滨市供热办报道,各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进一步做好2006至2007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供热管理,确保供热质量
(一)认真做好供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供热单位要采取措施积极应对燃煤价格上涨、市场供应趋紧、运输紧张的形势,抢前抓早购储燃煤,保证10月20目前燃煤储存率达到计划用煤的70%,供热设施检修率和完好率达到100%。 新建、改造供热工程要提前完成竣工验收和系统调试,供热管网系统要提前进行注水试压,所有供热设施要提前进行试运行并具备供热条件。
(二)确保供热质量
2006年10月20日至2007年4月20日供热期期间,居民居室内6时至21时的温度应当达到18℃以上,其他时间不得低于16℃,同时要采取措施解决冷热不均问题。热电联产、区域锅炉要采取连续供热方式,不具备连续供热条件的分散锅炉要延长供热时间,确保居民住宅室温达标。自供热单位要加强管理,切实对供热运行和供热质量负起责任,确保供热达标。
(三)保证供热生产安全稳定运行
供热锅炉、压力容器和安全附件必须经过专业部门检测、校验合格后方可运行,司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应当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合同文本应使用省建设厅和省工商局统一印制的示范文本;用户要求停止用热的应当提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对可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能停止用热。各供热单位要制订应急抢险预案,落实应急措施和维修抢修队伍,妥善处置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故障。
(四)加强供热节能和环境保护工作
抓紧研究制订《哈尔滨市供热节能管理办法》,强制推行供热节能措施。积极运用气象节能技术,对冬季气象走势科学预测分析,合理调节供热运行。推广应用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提高供热节能水平。按照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推进供热计量实施的意见>的通知》(黑建城[2006]78号)要求,大力推进办公建筑、公共建筑热计量试点,对办公建筑、学校建筑增设温控和计量装置,房产、物业管理单位要履行房屋保温节能职责。供热单位要提示热用户做好防寒保温,增强节能意识。加强供热节能执法工作,严厉查处窃水、窃热行为。在保证供热质量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实现供热节能10%的目标。推广应用洁净煤技术,加强储煤、储灰场地覆盖管理,减少烟尘排放,避免扬尘污染。
(五)切实提高供热服务水平
认真贯彻执行《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推行标准化、规范化服务。试行供热企业信誉等级管理,促进供热企业开展诚信服务,提高服务水平。全面推行供热服务公示制和承诺制,在供热范围内公开供热单位、负责人姓名、供热时间、服务标准和服务监督电话。在供热小区实行定点、定时测温并发放便民维修服务卡。供热运行期间设立24小时报修电话,保证服务及时,方便群众。组织开展服务年活动,提高供热服务质量。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向供热主管部门报告,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热。
(六)进一步强化供热信访工作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和各供热单位要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群众反映的供热问题,化解供需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社会供热单位要指定信访工作人员,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来自供热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供热信访问题由责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各供热单位要认真做好建设系统“12319”热线转办供热问题的办理工作,及时处理,按时回复,千方百计解决群众反映的各类供热问题。
(七)依法维护供热市场秩序
加强供热市场监管,供热监察执法部门要依法查处擅自停热、限热、窃热和窃取供热用水、损害供热设施、供热质量不达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弃管而影响群众利益和公共安全、发生重大供热质量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因供热单位原因致使居民住宅室温未达到法定标准的,热用户可依据供用热合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二、实施依法用热,严格依法收费
(一)交费责任
热费承担主体为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
1、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住房面积符合《哈尔滨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贯彻〈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哈房改组字[1994]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的控制标准内的热费,由职工个人和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所在单位共同承担,其中职工个人承担10%、单位承担90%;超标准面积的热费全部由职工个人承担。
2、乡镇、民营和三资企业职工的热费,已纳入工资的全部由职工个人承担,未纳入工资的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分别承担10%和90%,超出《通知》规定控制标准面积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3、个体工商业户、农业户、自由职业者和停薪留职人员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4、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民政定补优抚对象、失业救济对象和市属国有福利企业盲人、重度残疾人的全部热费,经批准的市属、区属国有关停、破产企业离休人员和进入社保领取养老金的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单位承担的90%热费,市属国有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单位承担的90%热费的50%(另50%由所在单位交纳),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退休人员个人承担的10%热费,均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支付。省、市、区级财政承担的热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归集,一并拨付。市、区有关部门要严格审定享受热费补贴人员的资格,各供热单位及个人要按规定履行申报程序,并在其所在社区居委会公示,接受社区居民监督。
5、建国前老军人所住房屋在我市建成区内属集中供热且本人为产权人或承租人的,其应按照《通知》规定的控制标准面积,有工作单位的,热费按个人承担10%、单位承担90%执行;无工作单位的,纳入政府热费补贴范围,按民政定补优抚对象的热费补贴标准办理;工作单位属于经批准的关停、破产企业(含中直、省属在哈企业),确实无力支付热费的,持相关证明可比照无工作单位的执行。
6、持有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热费,全部由所在单位承担。
7、非住宅房屋的热费,由房屋经营者或产权人承担。
8、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未安置空房的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租赁房屋的热费,由房屋产权所有人交纳;承租公有住房的热费,由房屋承租人交纳。
9、停止用热并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向供热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热能损耗补偿费。
(二)收费办法
1、热费实行向单位收缴和向职工家庭收缴相结合的办法,向单位收缴的,由单位负责交缴其应承担的90%热费,并负责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承担的10%热费;向职工家庭收缴的,先由职工家庭垫付全额热费,持收据到所在单位报销,所有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为职工报销垫付的热费。
2、职工有多处住房,合计面积未超过《通知》规定控制标准的,单位按90%报销热费;超标准面积的热费全部由职工个人承担,由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3、供热单位可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签订热费收缴合同,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协助收缴。
呼兰区暂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交费责任和收费办法。
(三)保障措施
l、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将热费列为必保支出,按时支付热费或报销职工垫付的热费。对不按规定支付或报销热费的单位,继续实行“五不准”规定(即不准购买和更薪小汽车、不准发放奖金、不准领导干部出国、不准评为先进单位、不准领导干部评为先进个人)。市供热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热费交缴情况,由相关部门负责“五不准”规定的贯彻落实。
2、凡不按规定支付或报销热费的单位,由监察、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监察、审计;对确有能力但拒不支付和报销热费的,依法强制划拨。
3、用户逾期拒不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追缴热费。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供热单位可以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所欠热费总额的1‰按日加收滞纳金。
4、对无正当理由空闲而不交纳热费的公共用房和未经产权单位同意转租而不交纳热费的公有房屋,由公有房屋经营管理部门和产权单位收回房屋承租权并解除原租赁关系。
5、个体私营业户在规定时间内拒不交纳其经营场所和自住房屋热费的,可按有关规定暂缓、限制或停止供热。
三、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供热工作责任制
全市供热工作由市推进城市供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对广大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市、区供热主管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检查、监督、指导和服务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供热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各区政府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落实区长负责制,督促辖区内有关单位做好供热工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实行供热工作“一把手”负责制,认真组织系统内有关单位做好企业供热和单位自供热工作,特别是做好职工热费、历年陈欠热费的支付和报销工作。针对今年燃煤价格居高不下、供热生产面临困难的严峻形势,供排水、环保部门对居民供热要执行民用价格、缓交排污费等扶持政策,支持供热企业保证居民供热。要加强供热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严格兑现奖惩。市控办、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工商、外事侨务、房产住宅、拆迁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监督,确保“五不准”规定落到实处。市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机关、事业单位热费,认真做好供热保障资金的归集和拨付工作,确保今年年底前到位。各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热是商品”的宣传力度,对有钱不交、搭车用热现象以及服务质量差的供热企业坚决予以曝光,引导全社会树立“用热必须交费”、“供热必须达标”的观念,努力营造良好的缴纳热费和依法供热氛围,确保城市供热工作顺利进行。
本通知由市供热办负责解释。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9月26日作者:来源: 哈尔滨政府网 编辑: 孙岚 国 内 国 际科 教 娱 乐社 会 体 育专 题 法 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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