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10月19日电(卫建萍)上海的一名律师在自己买房引起的纠纷中,想方设法抗拒法院的执行,致使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名肖姓律师作出了司法拘留15天的处理决定。
去年3月30日,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肖某及妻子王某与台湾居民刘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肖某与王某以157万元的价格购买刘先生的一套130余平方米的房屋。双方约定了付款的具体方式并特别约定,肖某必须在5月10日前支付其中128万元(其中100万元为银行贷款),否则视为违约。但实际上,肖某在5月18日支付了100万元(为银行贷款),在5月25日支付了28万元。刘先生认为,肖某已经构成违约,要求仲裁机构裁决肖某支付违约金9300元及仲裁费。
肖某则认为他迟付房款存在合同约定不确切、刘先生未提供必要配合以及上海房贷政策发生变化等诸多因素,他没有违约。并且认为即使违约,房子是由他和案外人王某一起买的,他一个人承担违约责任也没有法律依据。
仲裁机构在审理中认为,肖某与王某一起买房,承担连带债务,刘先生可以选择其一索债;100万元贷款确因房贷政策发生变化,属于存在不可归责于买方的事由,因此应该免除此部分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其余28万元与约定相比实际已经逾期,且无免责事由,肖某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仲裁机构于今年1月19日裁决肖某支付刘先生违约金2800元,并承担仲裁费1563元。
根据法律规定,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就立即生效。然而,身为律师的肖某并未在裁决确定的15日的期限内自动履行。刘先生遂于今年3月3日到上海市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随即立案并启动执行程序,找来肖某谈话。肖某当场表示第二天履行。但第二天肖某交给法院的却是一张申请书,他以仲裁遗漏了必须进行共同诉讼的当事人王某(即其妻子),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上海市一中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根据《仲裁法》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于是此案被中止执行。今年5月16日,上海市一中院经审理,驳回了肖某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恢复执行后,自知理亏的肖某与法官玩起了“失踪”游戏。任凭法官怎样找他,就是不肯露面。
今年10月17日上午,再次被传唤的肖某仍然不见踪影。执行法官于是赶往肖某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找到了肖某。法官从事务所了解到,肖某的诉讼代理业务在所里算做得比较好的。但面对法官的询问,肖某说自己没有钱。法官随即赶往肖某的住处进行搜查,发现肖某买下的这套房屋装潢及电器设施均相当豪华。经询问,其妻也在某大酒店任职。但肖某仍坚持称他无钱还款。执行法官当即扣押了他的手提电脑及银行卡等物品。
鉴于肖某抗拒执行的行为已经损害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了法院正常的执行工作,法院同时决定对肖某司法拘留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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