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本市工商部门将对零售商在促销活动中的促销广告、商品价格和质量、打折标价、有奖销售、明示担保、提前消费、促销事由以及售后服务等八大行为开展专项检查。
由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
工商部门还将通过全市5400余个消费者权益保护联络点广泛宣传《办法》,让广大消费者了解《办法》的内容,提高消费者自我维权能力,监督零售商自觉履行《办法》规定的义务。市工商局“12315”热线将积极受理对违规促销行为的申(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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