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今年全面启动校方责任保险
早报讯 (记者郭桂花)昨日,记者从厦门市教育局获悉,今年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启动校方责任保险工作。
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为在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注册学生在校活动中或由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学校非主观过失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 学校活动包括体育课、实验课、课间操、课外活动、春游和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等。
2006年启动市属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及各区未参加校方责任保险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校方责任保险工作。
厦门市的部分区已在全省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前就率先开展了这项工作,对这类学校,从2007年起纳入全市统一管理,统一投保。
校方责任保险实施的范围包括:凡在本市辖区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均应参加学校校方责任保险。
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1年,一般为1个学年度,即当年9月1日起至下年8月31日止。
赔偿限额和保险费以本次厦门市校方责任保险项目承保人保险方案为准。其中,高校每人8元/年,中小幼每人5元/年;高校在校生财产损失每人每次事故免赔额为200元。针对高校学生比赛:每次比赛事故每人赔偿限额10万元,每次比赛事故赔偿限100万元。
依据有关规定,学校支付的校方责任保险费用可在“日常公用支出”中列支。保险费按照谁办学,谁支付的原则承担,不得向学生收取,公办学校由学校预算内外资金统筹解决,民办学校自行筹措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