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盘锦消息(特派盘锦记者任传运)供热有投诉,三小时内指派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测温,未达标期间为室温不合格天数,按天退还取暖费;停止供热8小时以上(含8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公告用户周知;停止采暖的用户,供热企业应向其收缴热资源占用费,标准为该热用户采暖费总额的15%。
这是盘锦市新出台的《城市供热管理实施细则》中的部分内容,细则从今日起开始实施。
据了解,细则对城市供热的规划与建设、供热设施、供热与用热、采暖费以及法律责任几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尤其是对供热质量方面作了详尽的规定。细则中规定,在供热期间,热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6℃的,可直接向城市供热管理机构投诉,由其及时组织测试和认定,也可委托法定的计量技术机构进行测试和认定,城市供热管理机构或委派供热企业应在接到投诉3小时内指派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测温。
经测定确认温度不达标准,属于供热企业原因的,供热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达到规定温度,未达标期间为室温不合格天数,按天退还取暖费。退还标准为:居室内温度在14℃以上,16℃以下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20%;居室内温度在12℃以上,14℃以下的(含14℃),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50%;居室内温度在12℃以下的(含12℃),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85%。
供热企业不按规定时间供热,晚供早停的,应按实际少供天数收费额的100%退还热用户采暖费。
另外,细则中还规定,停止采暖的热用户,供热企业应向其收缴热资源占用费,标准为该热用户采暖费总额的15%。这项规定在以前从未有过。
细则中还规定了盘锦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日至翌年4月1日,市政府根据天气变化可适当调整供热时间。据悉,今年盘锦市将于11月1日开栓供暖,细则于今日开始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