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网2个月之后,制造震惊全国特大杀人案的凶犯邱兴华走上了审判台。19日18时30分,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公开审理后当庭判处其死刑。
当天14时30分,神情木然的邱兴华被荷枪实弹的武警及法警押解进入法庭。 庭审开始后,法官对坐在被告席上的邱兴华进行了例行身份确认询问,公诉方安康人民检察院随即宣读《公诉书》,并提请法院依法判处邱兴华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邱兴华对《公诉书》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并在随后的作案过程陈述中坦白交代了自己在铁瓦殿杀人、抢钱和写血书的行为以及在湖北抢劫1300余元现金的行为。邱兴华在结案陈述中表示,他没有什么可说的,并承认了对自己所犯罪行的后悔。
经过20余分钟的休庭,法庭再次开庭并做出一审口头宣判:邱兴华犯抢劫、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如不服判决,可在10日内上诉。
“我要上诉!”在被法警押出法庭之际,记者上前询问邱兴华是否决定上诉,得到了他毫不迟疑的干脆回答。随后,邱兴华被押往汉阴看守所继续看押。
公诉方
罪行累累应判死刑
因对道观管理人员斥责其擅自移动道观内石碑不满,并怀疑道观住持有调戏其妻的行为遂心生愤怒,进而在一夜间连续残杀10人,酿成轰动全国的“7·16”铁瓦殿道观惨案。在潜逃过程中,又在湖北省随州市持刀抢劫杀人,导致一人死亡、两人重伤。19日下午,汉阴“7·16”特大杀人案公审在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公诉人李德才当庭陈述了简要事实后,认为邱兴华是一个有自制能力的人,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提出要求法院判处邱兴华死刑。
公诉方认为,邱兴华实施杀人行为的根本原因,是其封建迷信思想严重,对他人无端猜疑,而且心胸狭隘、无视国法、草菅人命,其具体表现在杀人具有强烈的报复性。
邱兴华于6月25日第二次到汉阴铁瓦殿时,因移动石碑遭到道观人员宋道成的训斥,并猜疑道观住持熊万成有调戏其妻行为而心生愤怒,产生了杀人灭观的报复念头。当其得知农历的六月十九日有庙会,道观众人将聚齐的情况后,邱兴华选择了被害人熟睡不能反抗的深夜痛下杀手。
为实施杀人,邱兴华进行了充分的准备:他事前购置了照明用的手电筒,并在事前利用在铁瓦殿帮忙砍柴的机会探知殿里斧头、弯刀等利器的存放地点。同时,邱兴华的杀人手段十分残忍,他行凶时首先选择年富力强的对象下手,以消除可能的反抗因素。他先用弯刀在10个人的头部猛砍一轮,待众人重伤不起之后,再用斧头向每个人疯狂补砍,直至受害者当场毙命。其间,邱兴华面对一名年仅12岁的孩子也没有放过。从尸体检验报告可知,邱兴华面对5个素昧平生的香客也毫不犹豫,决意一起杀掉,死者罗朝新身上的刀伤多达16处。邱兴华发现香客罗朝新和其子罗土生被砍伤后尚有生命迹象时,又用木棒猛击其二人头部,致罗朝新尸体的头部面目全非。而后,邱兴华还凶残地将熊万成的眼球、心肺、脚筋挖出,炒熟喂狗。
邱兴华在负案潜逃期间,流窜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万福店一带。在魏义凯全家热情接待他的情况下,邱兴华手持斧头、弯刀等作案工具砍向魏义凯及家人,造成一死二伤的后果。
公诉方希望通过以上论述,证明邱兴华是一个符合我国刑法规定,具备正常心理精神状态的人,是一个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邱兴华是故意犯罪,故要求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
庭上表情
始终轻松镇定
昨天的庭审在当地引起巨大轰动,庭审前一个多小时,无数群众就聚集在法院的门口,包括数位被邱兴华杀害的死者家属,遭邱兴华挖眼、掏肺的死者熊万成的爱人尹行巧带着儿子早早就来了,她说,能见到邱兴华的话,她要把口水吐在他的脸上。不过,尹行巧还有其他死者家属并不能直接发泄她们心中的怨恨,因为他们没有提前申请审判的旁听证,只能不安地站在外面等待审判结果。
下午2点30分,庭审即将开始,邱兴华身着囚服被法警押至法庭侧门前,又黑又瘦小的他,显得异常轻松,嘴角不时露出几丝笑意,并不住好奇地打量着不断按着快门的记者。
待被带至审判位置后,邱兴华依然显得很轻松,偶尔抖动一下自己的双腿。随即公诉人指控其所犯罪行,记者注意到,当检察机关对其所犯下的累累罪行宣读指控时,邱兴华的表情始终很镇静,对所有指控都供认不讳,每一次当法官询问他对公诉书有没有异议时,他的回答都非常干脆,“没有。”
庭审进入指证阶段后,公诉人将大量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一一予以出示,法官也一次次询问他对这些证据有没有异议,邱兴华继续不停地回答着“没有”。
但当公诉人出具他爱人何冉凤提供的“她没有与道观住持熊万成有什么不正常的关系”时,邱兴华马上表达他的异议,“我亲眼见到过,熊万成调戏她。”
但法官说邱兴华的这个“异议”对本案审判不构成直接影响不予采纳,听后邱兴华将头低到一边。
很快,法官宣布对公诉证据全部确认,庭审开始进入辩论阶段。
辩论焦点
法庭认定无自首情节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方和邱兴华及其辩护人就“是否存在自首情节”的问题,展开了较为激烈的法庭辩论。邱(兴华)方坚持认为有自首情节,而公诉方最终未予认可。
邱兴华的律师提出,因为邱兴华有自首情节,法院应对邱兴华从轻处罚。他说,邱兴华本人提供了公安局发现的证据之外的事实,说明他有认罪的态度。邱兴华的律师表示,邱的自首属于异地自首,应该属于自首范围,而邱兴华也以较为强硬的态度认为自己是自首。
而公诉方认为,邱兴华被抓捕后在一开始并没有承认抢劫事件,直到最后一次提审时,邱兴华才承认自己到随州抢劫一事,这时公安人员已经掌握其犯罪事实。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安康市公安局是协助随州市办理的,有证可查,说明随州警方已经对案件调查了。
庭审中,辩方律师还强调了邱兴华产生杀人动机的客观因素。他说,邱兴华是当地山区中较有文化的人,同时具有一些生产技能,生活本应过得不错,但因贫穷频频搬家,其心理受到伤害;邱原来是一个对自己小学老师都深怀感激的人,但是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不够,所以使得邱兴华最终走向审判台;社会处于转型期,纵观案件,邱兴华性格孤僻,但是社会没有给他释放的方法;我们的公民道德教育不够全面,所以使邱兴华不懂法,不知法才使他犯下杀人的罪行;对迷信的管理不健全,使迷信状况十分嚣张,邱兴华受迷信指使而犯罪,应该减轻刑罚。
公诉方指出,对于犯罪中的社会因素,是由于邱兴华自己造成的,他的贫穷是因为自己不实行计划生育,并且生性懒惰。
法官最后宣布,对邱兴华有自首情节的情况不予采纳。
最后陈述
说出心中许多“秘密”
庭审最后,法官问邱兴华有什么想说的吗?邱兴华从口袋掏出两页手稿,以向检察院领导“来信”形式在法庭上说出隐藏在他心里许多“秘密”。
邱兴华首先从早年妻子何冉凤伙同罗宗洪、汪德投毒杀他一事,请求调查处理,事因则是他与何冉凤谈婚论嫁。早年在土改时他家分了何冉凤家两间祖房,遂与何家成为世仇。而在他与其他姑娘谈婚时,何家说他有心脏病,最后他下定决心,要娶何冉凤为妻,别无他人。但他与何冉凤的婚嫁遭到了何家的反对,后来他就带着何冉凤逃跑,最后被何家找到,何家将何冉凤在屋里锁了9天,无奈之下他央求镇法庭的罗宗洪、汪德,想通过法律解决,当晚两人与他一道来到何家,但当晚这两人在房内与何冉凤发生关系,之后鬼混三年,而从那时起何冉凤就产生另嫁他人和杀他的念头。
在邱兴华的陈述里还提及另一件无法考证的事情,邻居家的牛践踏了他田地的苞谷,他一气之下他将那头牛杀了。
对于公诉人关于他懒惰的说法,邱兴华大声反对:“我不懒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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