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渠道为王”的商业环境中,供货商处于弱势地位的现状有望得以缓解。记者从商务部获悉,由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五部委联合公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下月15日起施行。 《办法》中首次将零售商的货款支付期限明确规定在60天以内,并规定违反《办法》最高将处以3万元罚款。
60天“大限”预防恶性卷款
《办法》中最为引人注目的规定,要数对于容易导致恶性卷款事件的“账期”问题做出的相应规定,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零售商不得以“个别商品未能及时供货”、“退换货手续尚未办结”等原因延迟付款。此前,2004年普尔斯马特高管卷款出逃,2005年盛兴占用供货商货款资金断裂而倒闭等事件,全部因零售商拖欠供货商货款而起。
强迫供应商返利被叫停
零售商强迫供应商返利行为也全部被叫停。《办法》中的规定包括除特殊情况下,零售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零售商无正当理由不得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或撤柜等。(详见表格)
此外,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办法》规定的,如果有违法所得,最高可罚款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办法》旨在打击“店大欺客”
商务部条法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一些零售企业滥用销售终端的优势地位,“店大欺客”,在交易过程中屡屡损害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一些零售商拖欠供应商货款,久拖不还;有的零售商恶意占压供应商货款开设新企业或分支机构;个别零售商甚至打着连锁经营的旗号,骗取银行贷款、供应商货款后,卷款潜逃或以经营不善为由关闭企业。这些含有欺诈性质的行为在全国各地引发了多起供应商哄抢货物等群体性事件,阻碍了零售行业健康发展,影响了社会稳定。五部门的《办法》出台后,有助于更好地促进零售商和供应商双方互惠互利、合作共赢。
这位负责人同时指出,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办法》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RJ200
《办法》严禁的部分不公平交易行为
无端拒收商品与供应商签订特定商品的供货合同,双方就商品的特定规格、型号、
款式等达成一致后,又无故拒绝接收该商品;
推卸损耗责任要求供应商承担事先未约定的商品损耗责任;
自行下架商品事先未约定或者不符合事先约定的商品下架或撤柜的条件,零售商
无正当理由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或撤柜的;
强迫销售返利1.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2.以一定销售额为销售返利前提,未
完成约定销售额却向供应商收取返利;
强迫接受服务强迫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务;
私自限制价格1.对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的价格予以限制。
2.对供应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货或提供销售服务予以限制等妨碍公平竞争
的行为。3. 零售商未经约定即要求供应商派遣人员到零售商经营场所提
供服务;
延迟支付货款1.货款支付的期限超过收货后60天。 2.以种种借口延迟支付。
链接
零供纠纷大事记
——2005年6月,太原田森超市破产,200家供应商损失了1000多万元货款。
——2005年12月,因为欠供应商货款接近3亿元,广州家谊超市被50多家供货商起诉,最后被法院裁定破产。
——来自云南的盛兴电器在北京拖欠1004家供货商的货款,总额已经超过1亿元。今年2月法院判决,供货商最多只能获得货款的40%。盛兴电器2004年6月进入北京,由于扩张迅猛,给供货商的结款周期也较短,最终导致资金供应不上,供货商停止供货,在京5家连锁店已经悉数关闭。
——国内第一个会员制洋超市普尔斯马特,近两年来因拖欠大量供货商货款而遭遇几百起诉讼。原北京普尔斯马特9名高管日前被提起公诉。涉案高管人员大量抽逃注册资金,累计数额达1.1亿余元。同时,普尔斯马特大量的回笼资金既没有给付供货商,也没有偿还企业债务,致使许多供货商损失惨重。RJ217
追踪
供零双方反应冷静
尽管《办法》明显是针对“店大欺客”的零售商而去,但昨天记者采访了几家零售商,得到的反应却显得早有预料。零售商:
将完善货款账期
“物美将严格按照《办法》中的规定,对货款账期等问题进行改进。”物美相关负责人表示,五部委此次出台的《办法》建立在对零售商及供货商双方的了解之上,因此无论是零售商还是供货商在执行时都没有太大阻力。
沃尔玛相关媒体负责人告诉记者,沃尔玛一向遵守相关的法规,此次将按照《办法》要求,检查并完善自己的货款账期等问题。
供应商:担心实施困难大
销售雅士利奶粉的一位供货商则稍带遗憾地对记者说,就目前而言,在卖场和供货商的谈判天平上还很难找到平衡。
一位河北的供应商表示了忧虑:“这些零售巨头会更改合同,把所有收费条款都写到合同里,在合同以外虽然不收了,但以前收的以后一点也没有少。这样一份带有‘霸王’意味的合同摆到我们面前,如果我们不签,那就失去了在该超市继续经营的资格。”
大部分接受采访的供货商都表示,尽管此次出台的《办法》还存在一些不足,但如果能够将双方的交易行为约束在契约形式之内,那对于零售商和供货商而言都是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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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评
渠道为王遇上“硬”法规
本报记者杨汛
终于还是来了。
一拖再拖,让供货商们望穿秋水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姗姗来迟。尽管还不尽如人意,比如区区3万元的处罚力度还远远不足、具体监管措施依然有限等等。但是毕竟首次详细规定了货款账期,给供货商们打起了一把保护伞。
这年头,“渠道为王”可不是一句玩笑话。当商品极大丰富乃至供过于求时,渠道资源的价值就日益显现出来,制造企业的同质化过度竞争会进一步加剧这种状况。而一旦买方市场形成,市场集中度提高,零售商就会不断强化其交易中的优势地位,从而使零售商与供应商的议价能力严重不对等。供应商若不能按照零售商所开出条件交易,又没有足够的机会选择其他买者,就会失去机会,最终会形成依赖关系。
笔者去年采访已经关门大吉的普尔斯马特时,恰巧遇上几位在其门前等候结账的供货商。“这么大的一个超市,他们怎么能说跑就跑、说关门就关门、说不管就不管了呢?!”说这句话的那位供货商,脸上带着几分不解、几分愤怒,更多的却是绝望。
商场如战场,无论是零售商还是供货商,因为自身力量的孱弱在商战之中被“大浪淘沙”本无可厚非。但这并不意味着,处于弱势的一方要承担“进场费”、“拖欠货款”、甚至零售商一夜之间“人间蒸发”这些不平等的待遇。现在,牛极一时的“渠道为王”终于遇上了硬生生的法规政策,但愿这两者之间的较量,至少能为供货商们赢得一个真正平等对话的环境。
但是,零售商与供货商的这种“不平等”几乎是与生俱来的。如何通过产业结构调整,扭转一些商品产能过剩的现状,通过市场手段调节零供关系,似乎才是从根本上消除这种不平等现状的办法所在。RJ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