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由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已于日前实施,可各商家的促销活动却依然如故。记者日前在采访中发现,商家执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的积极性远不如发布促销广告那么充满激情,一些商家甚至对《办法》的相关规定条款一问三不知。而各种商家惯用的促销手法,还在迷惑着消费者的视线。
手法一 全场促销 实则寥寥
“新品流行服饰满300立减100”,日前,记者来到中山公园商圈的龙之梦购物中心,远远看到门口悬挂着黄底红字的促销横幅。步入商场,“满300立减100”的小标牌也比比皆是。但细看之下才发现标牌上还有几行小字:特例商品及部分专柜不参加活动。记者兜了一圈下来,发现真正“实打实”参加“满300立减100”的尚属少数。
手法二 “过期”礼让令人困惑
“庆国庆,全场大折让”。国庆已过去了十多天,但在龙之梦地下一层的某家电销售商场还是看到了很多这样的促销小旗与标牌。细问之下,原来,国庆期间的部分优惠折扣在这段时间内还能继续享受。这对消费者而言本是桩好事,但就因为促销广告没及时“更新”,反而让人顿生疑惑。
在南京西路上的向阳儿童商场一楼,某少女服饰品牌店门口站立着一块促销广告牌,上面写有:夏季活动3-5折。疑惑之余,发现底下还有活动截止时间8月15日。两个月前就该“退休”的促销广告却沿用至今,令人哭笑不得。
手法三 原价多少无处查证
“原价是多少,现在只卖多少多少”,先提价再打折,这是一些商家的惯用促销手法。砍价幅度之大常令人感觉“有便宜可占”,但原始价格究竟是多少,并非人人可知。在地铁中山公园站内,有好几家商铺打出了“摄影优惠套餐”,促销广告上称,“该套系原价1288元,现只需888元”。但这一“原价”的真实性,连店员都称“无从查证”。
手法四 买易退难可换不退
在龙之梦购物中心中庭,正举行耐克等品牌的促销活动,几辆小推车里堆满了凌乱的打折促销衣服与鞋、包等,一旁的促销广告上写有大大的“三折”。当记者问这些打折品若发现质量问题能否拿来退换时,得到的回答是“可换不可退”。
而在地铁中山公园站内的一家鞋店门口,一幅巨大的促销广告写明“反季清仓,250元起。七天内若有质量问题可退可换。”走近一看,却发现一行小小的字体,进一步注明了可退换范围:“仅限未在室外穿着”。
此外,记者发现一些商店负责促销活动的业务主管对此次新出台的《办法》似乎并不了解,最多也只是含糊其辞地说“听领导说过了”。问到有哪些时,他们都“无可奉告”,只表示还要抽空学一学。
本报记者 顾一琼 田玲翠
针对《管理办法》遭冷遇现象
申城专项检查八大促销行为
本报讯(记者田玲翠)针对《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出台后遭到的“冷遇”,市工商局日前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据悉,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市工商部门将对零售商在促销活动中的促销广告、商品价格和质量、打折标价、有奖销售、明示担保、提前消费、促销事由以及售后服务等八大行为开展专项检查。
商务部部长助理黄海解读《办法》
违反规定最高可罚3万元
日前,商务部部长助理黄海就《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中消费者关心的部分问题作出了解释。
宣传应真实合法清晰易懂
1、《办法》在规范零售商促销宣传行为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办法》从四个方面对零售商的促销宣传行为进行了规范。第一,规定了零售商的促销宣传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规定了需要事先明示的具体事项。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第三,对有例外情形的明示事项提出了要求。第四,严格限定明示事项的变更。开展促销活动后,零售商除因不可抗力,不得在明示期限内变更促销内容。
不得虚构原价打折
2、现在一些零售商在促销前先提价,再打折,实际的价格比促销前还高,《办法》对规范促销价格有哪些规定?
答:价格欺诈是消费者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之一。《办法》为此明确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档案,如实、准确、完整记录促销活动前、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资料,妥善保存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违法可处三倍罚款
3、零售商违反《办法》规定,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答: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办法》规定的零售商可予以公告。
检查人员正在向商场销售人员了解打折活动的详细情况。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