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权益保护之盾何时铸成
志愿者服务存在的问题
一、在思想认识上,不少人认为志愿服务是共青团的独家活动,因而对志愿者“不理解、不支持”;
二、缺乏政策保障和经费保障,导致志愿活动经费只能靠自筹解决,没有长期、稳定来源;
三、志愿者自身权益缺乏法律和政策保障,志愿者在公益活动中一旦出现意外,竟没有一部法律可以提供有效保护。
目前,《北京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已经形成初稿。专家称,此次为志愿服务立法,重在对志愿者的保护。志愿者在开展服务期间,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损害的,责任谁担?用立法形式保护志愿者权益走过了一条怎样的路?
法制网通讯员 刘万忠 法制网记者 李松 黄洁
“北京市将为志愿服务立法”的消息对于广大志愿者来说,算得上具有转折意义的大事。
10月17日,在北京市志愿服务立法研讨会上传出,北京市志愿服务的立法工作已经列入日程。目前,《北京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已经形成初稿。专家称,此次为志愿服务立法,重在对志愿者的保护。
志愿者在开展服务期间,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损害的,责任谁担?自从1993年12月19日,两万余名铁路青年首次打出“青年志愿者”的旗帜,在京广铁路沿线开展为旅客送温暖的志愿服务以来,这个问题就一直困扰着志愿者。
志愿者身份不清权益难以有保障
1990年,我国第一个正式志愿者团体———深圳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成立。1994年,中国共青团成立了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据2005年的有关资料统计,仅近十年来我国就有累计超过一亿人次的青年志愿者向社会提供了超过45亿小时的志愿服务。
用一位“老志愿者”的话说,那时人们参加志愿服务目的都很纯,只想到献爱心,根本没有想到还有自身权益保护的事,当然也就没有什么法律保护的要求了。但随着志愿者队伍的壮大,志愿者活动在各个领域的开展,一些问题也接踵而至。
小张志愿参加了北京某社区治安夜巡。每天晚上他要按照规定的路线,跟着派出所民警,对街道流动人口较多、盗窃案频发的区域,开展夜间治安巡逻,并对企业开展防火、防盗的安全宣传和检查。
虽然戴着袖标,但是小张苦恼,自己并非民警,并不具有执法权,对于一些违反治安的人,“说重了别人怒目相向,说轻了别人根本就不搭理。”
刚刚大学毕业的刘晓鹏告诉记者,上大学时他就做过志愿者,感受却截然不同。
“在大运会时,我主要负责抬受伤的球员下场,工作很轻松,还可以观看比赛。”刘晓鹏说,组委会给所有志愿者发了统一的服装,配有志愿者证,不论是坐公交车还是乘地铁都是免费的。
参加某届啤酒节的志愿服务却让刘晓鹏很郁闷。那天,他一大早就赶过去,本以为是帮忙组织活动,却被安排给一些公司推销产品。“直到晚上九点多才回来,连吃饭的事都没人问。”第二天刘晓鹏说什么也不去了。
刘晓鹏的遭遇在志愿者身上并不少见。参加过某国际家具展志愿服务的姜玲娣说,一些摊主听说志愿者是不拿报酬的,就把重活累活都留给她干,她的同伴也碰到了类似的事情。当时负责分派志愿者的志愿服务负责人说:“有些公司为了节约成本,辞掉了临时工,要求我们增派志愿者去帮助搬矿泉水、家具或干重体力活;有些公司甚至将志愿者的用处发挥到极致,缠着他们干活,直到晚上10点钟该发末班车了才让走人。”
“个别单位和个别人确实存在把志愿者当做廉价劳动力的倾向,”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副部长侯宝森说。
据北京志愿者协会统计,志愿者社会支持度仍有待提高,9%的志愿者在志愿活动中受到过不同程度的歧视。
除了把志愿者当成廉价劳动力外,在一些志愿者服务领域,志愿者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
北京国际志愿人员协会秘书长刘军给记者讲了这样一件事,在可可西里,索南达杰自然保护站的志愿者冯勇倒在了那里。他是被冻死的,那年他才21岁。
2002年11月30日,冯勇与保护站的其他志愿者一起去可可西里野鸭湖捡垃圾。当时他们所乘的汽车发生故障,冯勇就去寻求救援,后来他在格拉管道建设工地得到帮助,他与这家工地的司机一同进山拖车,可一晚上没有回来,次日,保护站的其他人员找到他们时,他俩已停止了呼吸。
据冯勇的志愿者伙伴李亮介绍,志愿者们在野鸭湖附近捡垃圾,离保护站有十多公里路,冯勇在几个小时前走出去过一次,体力消耗特别大。到了晚上,当他们的车辆再次被陷后,也许他俩考虑到有充足的食物,而且车里的温度还比较高,留在车里等候救援比较明智,所以没有弃车往外走,况且他们没有卫星定位仪,没有通讯工具,晚上在可可西里外围地区也很容易迷路,还有狼群出没。
似乎冯勇的遇难是那么具有偶然性,而冯勇遇难后,本不富裕的冯家更是陷入了困境。志愿者组织负责人表示:“就是砸锅卖铁也要满足家属要求,法律跟良心要分开对待。”然而,冯勇的善后事宜仍没有满意的结果。刘军说:“如果死者家属提出赔偿要求的话就会发现,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双方都无法可依。一是因为志愿者参加是自愿的,第二法律上没有要求进行赔偿。”
与此同时,一些志愿者参与活动的动机不纯,借提供志愿服务之机,行推销、宣传之实。还曾发生过志愿者侵犯受服务者利益的事情。一名志愿者向记者介绍,他就知道一个志愿者向服务对象“借”了500元钱,却一直不还。
如何处理志愿者、志愿者服务机构、志愿者工作单位以及受服务者之间的关系。志愿者提供的是无偿劳动,他无论与被服务者,还是与志愿者服务机构之间都无法形成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但如果在志愿活动中,发生志愿者权益受侵害或者志愿者侵害他人权益的问题,如何处理?道德感促使下的活动并不意味着不会发生纠纷。
寻求立法保障地方先行一步
据刘军介绍,目前我国的志愿者管理还处于探索阶段,志愿者加入志愿者协会几乎是完全开放的,我国还没有就如何开展和完善志愿者工作建立一套完善的法规,还没有一个针对志愿者的活动和志愿者管理的综合性政策,尤其是在志愿者的培训、管理和招募方面更没有详细规定。
记者从北京市志愿服务立法研讨会上获悉,《北京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对建立必要的激励机制、开展志愿活动所需的经费作了规定。
其实,立法保护志愿者的想法,早在1995年的全国政协八届三次会议上就有人提出了。八届全国政协常委、当时的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袁纯清就提交了《关于制定社会志愿服务法》的提案,此后,又有一些委员提出了关于制定志愿服务法的提案,但该项立法活动一直没有被提上议事日程。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省市级的地方立法率先出台了。
1999年,广东省通过了《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青年志愿服务的地方性法规。2001年5月,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青年志愿者行动的决定》。2001年8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山东省青年志愿服务规定》。2003年,黑龙江省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首次在法律中将志愿服务的参与主体从青少年扩大到中老年等群体,是我国第一部全方位的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
到目前为止,已经有广东、云南、福建等6省和南京、宁波、杭州等6市对志愿服务进行了立法。
这些地方性立法对促进志愿者服务活动的规范、有序开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些立法毕竟都只能在一定地域内有效,而且很不统一。
按照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的考虑,应有一部全国性的志愿服务立法。这部法律应包括确定服务需求和对志愿者及其组织的管理、安全负责、节假日慰问以及对志愿者的激励。
这种激励分学校和社会两种,提供志愿服务可以作为学生在学校中评估的依据,同时,对于在志愿服务中表现优异的学生,应作为国家机构录用人员的重要标准。
这个全国统一立法,等于对志愿者的资格认证、志愿组织的运作方式等提出一套行业标准,有利于志愿服务水平的提高。这一设想在6月底成都召开的我国首次志愿服务立法实践研讨会上,得到了不少与会者的首肯。(责任编辑:王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