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将予以明确。上周五,《第一财经日报》从北京市建委获知这一消息。该市建委委员张玉平表示,这在国内尚属首次。
今后,因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依据市建委《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规程》(下称“规程”)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管理规定》做出的评估报告,可作为证据使用。 张玉平表示,在每年的房地产投诉中,大约有5%的投诉属于房屋质量缺损问题,且有逐年攀升的迹象。
此前,北京市建委率先出台了《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规程》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管理规定》,已分别于今年1月1日和4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规程》对房屋质量缺陷损失的评估做出了规定。在这之前,纠纷发生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来解决。
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前,应该先进行房屋质量缺陷认可或鉴定,评定房屋质量缺陷认可协议、鉴定报告、评定报告,这三个文书应当包括质量缺陷的部位、类型、程度和影响四项内容。不过,规程规定,评估结果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在一定条件下得出结论只能适用于特定时期。评估报告应用的有效期自完成评估报告日起原则上规定为一年,但在市场状况变化很大的情况下,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此外,此类纠纷发生时,如房屋质量争议当事人双方能协商一致时,可共同委托由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推荐的59家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机构做评估报告;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时,法院将依规定在由市高院确定的《司法鉴定和拍卖机构名册》中的17家评估机构中的一家,对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报告,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查,评估机构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