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门口没有灯,而且以前白天去的时候玻璃门有时是开着的。”晚上去看新居时一时未注意,王女士的鼻梁骨被玻璃门撞得骨折。昨天,王女士的家人向本报热线进行了反映,认为玻璃门上应该贴上告示或者醒目的防撞条以避免意外。 但小区物业公司以“不能擅自改动小区原有设计”为由,拒绝了王女士一家的要求。
(李刚)
荩出入玻璃门,警示标识就是“眼睛”。
本报记者 施剑平 摄
王女士的女儿宫小姐告诉记者,位于巨峰家苑的新家正在装修,9日晚上9点,王女士按照和装修公司的约定,到新居查看装修进展。“当时母亲没留神,一下子撞上了单元入口处的玻璃门。”宫小姐说,送到医院治疗后,母亲被确诊鼻梁骨骨折。
记者昨天在现场看到,单元口的两扇玻璃门高2米,宽0.8米,除了边缘的铝合金,玻璃上并没有防撞条和其他提示措施。“天黑了真的看不清楚。”一位居民告诉记者。
“按照规定,小区的设施物业公司无权改动。”管理处潘经理表示,小区的玻璃门设计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因此如果没有业委会的授权,物业不能擅自改动原有设施。“如果业委会提出要求,我们会执行。”而对于对王女士的赔偿问题,潘经理认为若没有警方或者其他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也不能予以赔偿。
说法
本市对玻璃门标识无强制要求
伤者索赔可能有难度
市房地局工作人员表示,对于玻璃门是否要张贴安全提示标识,目前确实没有明文规定。“业主可以通过业委会或者居委会与物业公司协商。”
龙耀律师事务所邹智翔律师认为,从设计人性化的角度看,玻璃门存在需要改进之处。邹律师认为,如果有充分的证据,王女士的索赔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