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军家属就业,每人每月可领取岗位补贴800元;随军家属灵活就业,政府每月给予300元社保补贴;部分公益性岗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记者10月19日下午从深圳市促进随军家属就业工作会议获悉,《深圳市促进随军家属就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开始实施。
据介绍,《实施办法》共五章20条,适用范围包括所有驻深部队随军家属,对不同类型的随军家属享受不同的政策待遇:上年4月1日至当年3月31日被批准随军的随军家属列为首次就业安置对象;女35岁、男40岁以上的非首次就业安置对象的随军家属享受就业困难人员优惠政策;其他随军家属按照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规定享受政策。
《实施办法》规定,企业招用随军家属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经核实后,按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对随军家属给予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按企业缴交社会保险部分的80%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30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个人应缴交的社会保险部分仍由本人负担。上述补贴和奖励政策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政府采购的工程、服务项目由企业承担时,企业招用随军家属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经核实后,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和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实现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在个人缴费窗口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的随军家属,经核实后,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职业介绍机构和培训机构推荐随军家属就业、用人单位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正常履行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推荐机构奖励。对未安置或下岗的随军家属,经审核后,各区劳动保障部门对其按每人每月7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对月收入1000元以下的随军家属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
根据《办法》,若随军家属出现在企业有安置意向、且工作条件和工资较为合理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推荐就业达2次的;随军家属接到用人单位录用通知后,未在用人单位规定的时间内报到上班,无故逾期15天不报到的等情形时,则视为放弃安置就业,不再列入安置计划。
据了解,从1996年到去年底,深圳市共完成驻港部队、驻军、武警、边防等单位约1600名随军家属首次就业安置任务。(记者 罗秋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