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商报报道 通讯员 老冬 洪进 商报记者 曾璐 报道
日前,江苏省国税局、地税局及科学技术厅联合发文,加大了对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力度,以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据介绍,按照原政策规定,企业的技术开发费只有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才可以享受按技术开发费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且当可抵扣部份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例如某企业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发生额为20万元,那么该企业在2006年可税前抵扣技术开发费30万元,若2006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可结转到以后5年内抵扣。(14版《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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