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油船主李某(中共党员)用油船运输汽油,途中被一艘铁质机船碰撞,造成船体受损。李某等人将汽油全部卸掉后,在未清除舱内油气的情况下,直接将油船停靠在某船舶修造厂要求修理。修造厂在未测爆等情况下,由无上岗操作证的电焊工进行电焊作业,引燃油船上的残留气体后发生爆炸,造成2人(包括电焊工)当场死亡、3人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修造厂厂长赵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船主李某是否应受党纪处分,存在三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违规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油船停靠到修造厂要求修理,是导致油船发生爆炸的重要原因,其行为是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失职行为,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称《条例》)第133条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未清除船舱内的油气等不作为行为违反了《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并发生了严重后果,其行为是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应按照《条例》第174条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虽属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但情节较轻,且只是油船爆炸的间接原因,不宜追究其党纪责任。
全面分析李某的行为与油船爆炸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我们赞同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是:
首先,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失职错误。根据《条例》规定,失职类错误的主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作为私营油船主的李某是农民党员,不符合构成失职、渎职行为的主体要件,不宜按照失职错误追究李某的党纪责任。
其次,李某的行为违反了《规定》,但情节较轻。李某作为船主,没有履行清除船舱内油气等法定义务,属于违反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但其行为的直接后果,本应是油船被修造厂拒之门外得不到修理,因此情节较轻。
最后,李某的行为与油船爆炸事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修造厂和电焊工的违规操作是此次重大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而李某的不作为只是油船爆炸的间接原因,即修造厂和电焊工的违法行为,中断了李某的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李某只应对油船爆炸前的安全负责,这也是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修造厂厂长赵某刑事责任的直接依据。(庆市纪委审理室)br>(《当代党员》授权人民网独家发布,请勿转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