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一年零两个月的培训和“实战”演习,日前,沈阳市交警支队沈河大队首批8位女警正式成为一线外勤民警。她们的领导认为:“女交警处理交通违法行为较有耐心,语气容易让人接受,体现了一种人性化管理。”
(10月18日《辽沈晚报》)
笔者以为,让女交警上一线执勤,直接单独处理交通事故,并不恰当,这可能恰恰是不够“人性化”的表现。
网上搜索“交警遭遇暴力抗法”内容,可以找到十多万个条目,其中许多网页都是报道交警在一线执勤时遭遇殴打、拖拽的,有些交警甚至殉职。在交警的执法权威还没有得到更好确立的环境下,将女性交警推上一线执勤,不能不让人对她们的人身安全产生担忧和顾虑。客观上,女性的生理特征不同于男性,由于形体较为弱小,更容易受到抗法者的心理藐视,受到攻击时的自我保护能力也较男性为弱。
文明社会提倡“男女平等”,绝不能对女性搞职业歧视。但是,尊重女性的身心特点,给予充分的、人道的照顾与保障,让男人和女人在承担社会职能方面适当地、科学地分工,仍然是必要的。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与此同时,国家也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一线执勤的交警面临的风险大,劳动强度也大,随时可能遭遇不确定的危险因素,因此该工作并不适宜让女性担任。
值得进一步深思的是,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妇女被迫从事某些不合适工作的现象仍然十分常见,媒体甚至报道过,某地的妇女居然和男性一样从事地下采煤工作,这对于保护妇女身心健康无疑是非常不利的。
在强调女性解放的大环境下,我们社会更多地关注妇女能够从事某些工作的权利,却容易忽视她们不能够从事某些工作的权利,并且,究竟哪些工作不适合由妇女从事,由于牵涉到职业和性别歧视等敏感话题,加上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具体的区分,因此人们往往难以准确界定。看样子,从法律层面对妇女从事的职业标准进行更明确的划分,既充分保障女性的就业权,也维护她们“依法享有的特殊利益”,是妇女保护的一项急务。(湖南公务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