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乐福卖假翡翠手镯一审被判“假一赔十”不服上诉
售假方另有其人 案件被发回重审
法制网北京10月19日讯记者李松黄洁花6000元在家乐福购买的“A级”翡翠手镯竟然是处理品,为此消费者王女士将家乐福告上了法庭,要求其退还货款并按照“假一赔十”的承诺赔偿6万元。
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了一审法院判定家乐福赔偿6万元的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2005年3月,王女士从北京家乐福马连道店内的珠宝专卖店,花6000元购买了一个标价36800元、附有国家首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等级为A级的鉴定证书的翡翠手镯。销售方开具了抬头为“北京市金玉珠宝有限公司”的收据,上面注明“经理同意,假一赔十”,并盖有“家乐福马连道店现金收讫章”。可是,事后王女士却发现手镯掉色,经国家首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新鉴定称,王女士“所购手镯为翡翠(处理)手镯”。为此,王女士找到家乐福要求退货,并要求家乐福店按照约定十倍赔偿,遭到拒绝。
一审中,家乐福曾提出商品出卖方不是自己,而是北京金玉工艺品有限公司,应由其承担责任,但意见未被采纳。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家乐福赔偿王女士违约金6万元。家乐福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王女士提供的收据上有家乐福店的现金收讫章,但双方争议之翡翠手镯实际出卖方应为案外另一公司,且该公司承认争议的翡翠手镯是由其销售。家乐福实际上是出租给该公司经营场地和柜台,并按双方合同约定,统一收取销售款。因此,家乐福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据此,作出上述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