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宁10月20日专电(记者 王立芳)超市要求顾客存包以后才能进入超市购物究竟是否合法?打假名人王海近日以侵害顾客人格权为由,将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告上法庭,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王海诉称,2006年6月20日原告携包到南宁北京华联民族宫超市购物,在入口处被超市保安拦住,保安强制原告将其携带的包存入存包处后方能进入超市购物。原告认为被告的强制要求行为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还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规定;被告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元;在媒体报刊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称,现行法律并没有对超市不得要求顾客存包设有禁止性的规定,法律没有禁止即为允许;另外,只有在顾客携带有新的且与超市所售商品类似的物品时,被告超市才要求顾客先存包再购物,目的是为避免两者相混淆,要求顾客在特定情况下存包并没有对顾客的社会评价造成不良或消极的影响,不构成对顾客人格权的侵害。
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法院宣布将依法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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