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大人代表(常委会委员)可以通过审议、修改、质询、询问、视察、约见、检查、评议等多种形式对“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实施监督,这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的特定权利。根据法律的规定,完全可以说,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有权对“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实施监督。 但是,我们不可以简单地将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有权监督就视为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就拥有了监督权。那么,谁才拥有监督权呢?
从法律角度来看,所谓监督权,是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监督权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这个集体性质的组织,代表(常委会委员)个人并没有监督权。因此,只有人大及其常委会才真正拥有监督权。再从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全力的特点来看,各项权力必须集中行使,代表(常委会委员)个人无权替代这个法定的集体组织单独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力,这也是人大与政府行使权力的显著区别之所在。所以认为代表(常委会委员)个人享有监督权的观点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通常所谓的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有权监督,只能表明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有权通过审议、修改、质询、询问、视察、约见、检查、评议等多种法定形式对“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从事监督活动。显然,有权监督与有监督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权监督,其主体可以是代表(常委会委员)个体或部分或全部。而有监督权的主体必须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这个法定的集体性质的组织。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这里所说的一切权力,当然亦包含了监督权,所以,监督权只能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代表(常委会委员)个人并不享有监督权,新出台的监督法对监督权的主体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实际工作中,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过程正是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实施监督活动的过程。如代表通过对政府工作报告的审议,对政府预决算的审议、修改等多种形式的监督活动,实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的监督权力。因此,有权监督与有监督权之间又存在着一种密不可分的关系,前者是实现后者的过程,后者是前者的归宿。当前,贯彻落实监督法,首先必须回答好谁拥有监督权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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