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工人日报】
老百姓从龙湾区政府到区有关部门办事也要收费
77省道温州收费站收费10年 竟未依法登记
法院一审裁定:77省道温州收费站主体不符,驳回起诉
本报讯 记者潘仙德报道 两律师公益起诉77省道温州收费站非法收费行为一案今天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当地人大代表和村民意见纷纷,他们认为这个收费站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收费站的一头是区政府,而有关部门却在那一头,老百姓从龙湾区政府到法院、卫生、土管理部门都要经过收费站收费,一人大代表说:“有一个村民为办一份土地证,就经这个收费站来回跑了9趟,一天就得交费180元。”更为可笑的是,同是龙湾区公安分局,从局到刑警大队也要经过这个收费站并要收费。
据了解,77省道温州收费站自1996年设立之初到现在,要求撤销的声音就不绝于耳。民众的诉请、人大代表的议案、政协委员的提案一个接着一个。
浙江天白律师事务所的罗小华和董利湖两名律师认为温州市人民政府对其合法性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便以违法收取自己的过路费为由,将77省道温州收费站告到法院。
在今天的庭审中,法庭主要围绕被告是否为合格主体?被告收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即收费是否合法?等四个问题展开质证。
在庭审中,被告拿不出77省道收费站的合法手续,并承认未经温州市编委登记,解释说:这是因为77省道收费站与机场路收费站是一个单位两个名称,经过了温州市编委和省交通厅的确认,77省道收费站没有登记,是因为机场路收费站已经登记,双方职责范围相同就没有登记的必要了,77省道收费站是省里的命名,机场路是温州市的命名。对此,原告两律师认为:两者是完全不同的单位,根据被告的陈述77省道收费站是独立法人,而机场路收费站是经编委登记的事业法人,但在机场路收费站法人证书上却没有77省道收费站的名称。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经过一天的审理,于今天下午依法作出裁定:77省道温州收费站未依法登记成立,也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不具备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不是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据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9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罗小华的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