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记者黄墩良
入住小区,遭遇抢劫,公安机关未破案,业主将物业公司告到法院,要求物业赔偿自己“遭抢劫所遭受的损失”。物业是否该赔偿?
庄星(化名)记得,5年前,她与开发商签订售房合同,向开发商购买某小区一套住房。 2年后,她入住该小区。不久,开发商指定一家物业公司对小区的物业进行管理,庄星自觉交纳了物业管理费。但她没想,她在小区会遭遇抢劫。
入住小区一年多后的某个凌晨,庄星下班回小区,刚出二楼电梯就被两蒙面男子持刀架住,庄星出于本能喊了一大声,但附近的保安没有反应;随后两歹徒进入庄星家,将庄星一家人绑住,抢走现金等财物。
被抢劫后,庄星一家遭受巨大损失。她认为,她被抢劫,是因物业公司未履行好管理职责所致。于是,她将物业公司告到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原告现金等财物损失近7万元。
然而物业公司则认为:庄星所诉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庄星称被抢劫是否属实应待公安机关破案后才能确定;另本物业公司在小区对来访人员均设有来访登记、安排保安巡查,已尽管理义务,若庄星遭抢劫,也不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责任。
业主证据不足被判败诉
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查明,原告庄星入住小区后,接受了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按时缴交了物业管理费。后来报警称自己被抢劫,遭受财物损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至庄星起诉时,案件尚未侦查终结。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没有签订书面物业管理合同,但被告实际上对小区的物业进行了管理,庄星也按时缴交了物业管理费,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管理合同关系。庄星主张其在家中被抢劫价值4万余元的财物,应对财产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只有在原告完成该举证责任后,被告物业公司才应承担是否具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鉴于本案双方之间未订立正式的书面物业服务合同,未就关于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进行特别约定,如庄星确实在物业公司管理的区域内遭不法分子抢劫,直接责任人为实施不法行为的犯罪分子,应由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且在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中,亦无法证明被告在履行保安义务上存在过错,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财产和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庄星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专家点评
听到喊声,但无动于衷,导致业主被抢遭受损失,那么物业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这要业主来提供有利的证据,否则要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本案来看,一个合格的物业管理公司,要规范管理,确保业主安全,比如可派保安在夜间巡逻。
法官点评
丰泽区人民法院法官杨伟
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是: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在履行保安义务上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责任?
物业有过错才要承担责任
住户被外来人闯入住所抢劫或者伤害,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负责视具体情况而定。由于我国没有关于物业管理保安义务的直接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业主人身安全的保护义务主要来自于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约定了保安义务,却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最终导致住户被外来人闯入住所抢劫或者伤害,那么其行为还构成不作为的侵权责任。当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权利人可选择其中的一种请求权向物业公司主张权利。
物业管理企业对发生在其管理区域内突发性强、技巧性高、防不胜防的犯罪行为,只要严格履行了门卫值班和经常性巡逻等注意义务,就可以认定业主的财产损失与物业管理企业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物业管理部门的保安服务是为物业使用创造方便安全的条件,以及维护小区公共秩序的良好与稳定;保安义务重在履行过程,只要履行了保安义务,但仍无法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提供保安义务的一方不必承担民事责任。
业主负有举证责任
就本案证据的认定方面来看,庄星对主张被告物业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负有举证责任,物业公司对其所提出的已经尽到管理责任的抗辩,提供了小区的来访登记表和保安巡查记录,而庄星不提供任何证据的简单否定不足以推翻被告证据的证明力;加上刑事案件尚未侦破,原告是否遭受损失及损失的准确数额均无法判定。
综上所述,如庄星确实在被告管理的区域内遭不法分子抢劫,直接责任人为实施不法行为的犯罪分子,应由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且庄星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在履行保安义务上存在过错,故对庄星要求被告赔偿财产和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