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邯郸电(记者乔宾娟)“我实在是没有信心等下去了”,因邯郸市邯山区检察院欠工程款多年未还,近日,53岁的邓常喜请求邯山区人民法院向该检察院发出支付令。19日,他接到了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的通知书。
当日,记者见到了邓常喜。 一脸愁容的他告诉记者,1999年12月6日,时任原建工集团实业有限公司邯山区检察院锅炉房工程项目经理承包人,他代表公司与该检察院签订《施工合同》。按照合同,工程应在2000年1月18日竣工,工程款应在2000年3月15日全部付清。谁知,施工按期完工后,检察院对本应付清的28万多元的工程款却是一拖再拖。截至2001年底,检察院仍欠工程款14万多元。
邓常喜说:“从直接到检察院找到上省市信访部门信访……几年来,为了要回这些工程款,我们真是想尽了办法,但时至今日,检察院领导总是抱歉地表示资金紧张暂时无力支付,欠条给写了一大摞,可欠款仍是一分都没有要回来”。
“工程款要不回来,致使施工单位也长期拖欠了民工工资和材料款。每逢过年过节,民工们早四五点、晚上十一二点都会蹲在我家门口要账,而我这个项目承包人只能东躲西藏,连个安生年都过不了”,无奈之下,邓常喜拿起了法律武器。
邓常喜起初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可是按照规定,邓首先得缴纳近万元的诉讼费。这么多的起诉费应该去那里弄呢?邓常喜犯了愁,后来在一位律师朋友的指点下,他向法院递交了请法院向检察院发出支付令的申请。
记者了解到,支付令在法律上是一种督促程序,使用时需要向法院缴纳的费用很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它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两个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规定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把检察院告到法院,这个案件的困难度确实很大,可是我相信法院会秉公处理此事,还老百姓们一个说法”,邓常喜期待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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