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将建立推动全社会节能的长效机制
华龙网讯 (日报记者 杨永芹 实习生陈哲)为实现“十一五”期末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以上的目标,昨日,我市发布《重庆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实行能源差别价格制度,对工业企业产品耗能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规定使用的能源,实行超限加价收费,超限使用量按能源计费价格的1—5倍收取。
有关节能专家称,长期以来,我市在产业结构方面一味追求生产上规模、高产出,忽视了节能投入和节能基础工作管理。在“十一五”期间,随着工业生产的发展,我市能源消费总量将进一步增加。
为此,《意见》提出,抓好工业、建筑、商业和居民用能等重点领域的节能工作,抓紧制定节能的重要配套法规,制定和完善主要耗能产品单位能耗限额、主要耗能设备能耗限额,尽快建立、完善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制度。
此外,我市还将完善产业能效评价与准入制度,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专项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建设、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供能单位不得供应能源。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项目建成后,应将节能情况作为验收内容纳入验收程序,凡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