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0日讯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日通过了《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该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我省也成为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湖南省之后在全国正式出台地方《实施办法》的省份。
与1993年颁布的《实施细则》相比,《实施办法》呈现诸多新特点。
人大女代表候选人比例、取暖费报销问题明确化
《实施办法》提高了人大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1993年的《实施细则》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换届选举时,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不低于25%”,这次《实施办法》将省、市两级正式代表候选人中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提高到30%,增加了5个百分点。
针对我省比较突出的取暖费报销报男不报女的问题,《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的住房供热费补贴等福利待遇,不得作出‘以男为主’或者其他歧视妇女的规定。”
对女性搜身进行双罚
针对一些商场、超市搜查女性消费者身体的违法问题,《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商场、超市等商业经营单位不得指使保安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以任何理由搜查女性消费者的身体。”同时作出双罚规定,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不仅对直接责任人依法处罚,而且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
《实施办法》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明确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有权制止、劝阻和调解、处理家庭暴力行为。同时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处理家庭暴力的职责具体化,并规定人民法院因家庭暴力审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时要照顾受害妇女的原则。
针对我省有的地方以“村规民约”为由侵害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的问题,规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或者村规民约不得有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等权益的内容。”
再提性骚扰问题
《实施办法》对性骚扰问题的表述进一步具体化。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身体动作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另外,《实施办法》将作为责任主体的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职责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妇儿工委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所承担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工作六个方面的具体职责。在推行和落实生育保险制度中,增加了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的内容。
进一步强化了法律责任
在法律责任部分新增加了取暖费报销、强迫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生育保险和生育救助、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违法搜查女性消费者身体、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录用标准等六个方面的法律责任。(黑龙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