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报记者 杜海 济南报道
已经波澜不兴的郑百文事件重回关注者视线。
10月16日,记者获悉,范女士等3位投资者诉“S商社”(即“三联商社”,原名“郑百文”)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将于20日在郑州开庭二审。 在此前的一审判决中,郑州中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三联商社不服,向河南省高院提出上诉。
这3位投资者的代理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宋一欣在电话里告诉记者,三联商社上诉的主要理由是:郑州市中院在判决时未考虑系统风险因素。因此,其主张法院重新计算投资者的投资损失,即扣除非因郑百文虚假陈述造成、而由市场系统性风险及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失部分。
“系统风险”之争
实际上,这一案件已“纠缠”了三年之久。
2003年8月,范女士等3位投资者陆续向郑州中院起诉三联商社虚假陈述造成民事侵权。其间,三联商社认为,“证监会的处罚决定针对的是公司重组前原郑百文及公司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其不应该承担责任。”2005年12月,郑州市中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三联商社对投资者的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3人的索赔总金额超过17万元。
三联商社表示不服,即向河南省高院提出上诉,随后,此案便没了下文。直到近日,原告代理律师才收到将于本月开庭二审的通知。
据悉,在此案之前,全国法院已受理了数十起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导致的证券民事赔偿案。这些案件中,法院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而被告不服上诉的,只有大庆联谊一家(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在,三联商社成为第二家采取上诉的公司。
S商社在《上诉状》中指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投资郑百文股票的全部损失是因郑百文的虚假陈述造成的,该事实认定不清。
S商社同时认为,原告所受损失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等因素所致。
对此,宋一欣则表示,对于三联商社的上诉要求,原告会积极应诉。“被告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在一审过程中双方已就这几方面问题展开过辩论。”
在郑州中院的一审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范女士等投资者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郑百文股票,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至揭露日前买入该股票,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后持续持有该股票而遭受实际损失,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联商社应当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宋一欣说表示,希望三联商社及其实际控制人能最大限度考虑权益受损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使该案得到圆满解决,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得到赔偿,三联商社也早日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大部分股民仍难获赔偿
对于此次二审结果,宋一欣无疑充满了信心。但是,宋却表示,他仍然“感到遗憾”。因为,由于我国的“集体诉讼制度”尚未健全,即便是获胜的审判结果,也不能让郑百文案中的其他中小股东都获赔。“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其他受损投资者因没有直接起诉不能获得赔偿。因此,集团诉讼制度亟待健全、加强,以便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利益。”
据了解,所谓集团诉讼,是指诉讼标的同一种类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且在起诉时尚未确定,而由其代表人代为起诉或应诉,法院所作的判决对所有集团成员均有约束力的一种诉讼制度。
此前,知名学者郎咸平曾呼吁在中国引入集体诉讼制度。他表示,集体诉讼有几个原则:第一,小股民和上市公司打官司的话,双方各自负担自己成本;第二,小股民诉讼可以不付钱,打胜了之后再付,打败不付;第三,小股民控告上市公司,只要一名股民控告就可以了。这个股民控告的结果,如果成功的话,利益归于全体股民。郎咸平认为没有这三个原则,大多数小股民根本告不了上市公司。
宋一欣对此也认为,集体诉讼制度缺位一天,中小股民就无法取得话语权。以银广夏事件为例,因为没有集体诉讼,出现广州和上海分别控告银广夏的情况。在目前中国的法律框架下,只能是“不诉者不获赔”。
此外,宋还对郑百文股东们法律意识的淡薄感到“意外”。郑百文案伤害的人很多,但除了极少数股东选择诉讼外,大部分股东都“沉默寡言”,导致其与赔偿机会失之交臂,“这不能不说明我国证券投资者的维权意识还需加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