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运输户孙某从内蒙古装了一车卷烟运往北京,途中被执法机关查获并被处罚。孙某不服,将延庆县烟草专卖局告上法庭。日前,市一中院终审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运60万元香烟被罚6万
去年7月14日18时许,延庆县烟草专卖局在八达岭高速康庄检查站检查时,发现孙某驾驶的货车用电视机做伪装,运输大量卷烟,其中有小熊猫烟和中华烟总计52万支,价值60.6万元,而委托孙某拉货的货主并没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今年3月31日,延庆烟草专卖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孙某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6.06万元。
孙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孙某认为,他并不知道运输烟草需要准运证,当时是在内蒙古的一个烟草专卖局仓库拉的货,他认为只要不是假的,就应该没有问题。
程序瑕疵无碍事实认定
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在明知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为他人运输卷烟,延庆烟草专卖局依其职责依法进行查处,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法院同时认为,烟草专卖局在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上存在瑕疵。其作出处罚决定是在今年3月31日,而向孙某邮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时间也是3月31日,处罚决定的送达时间为4月6日,由此可看出延庆烟草专卖局没有给孙某留出必要时间行使陈述及申辩的权利,应属程序瑕疵。但该程序瑕疵并未对事实认定等产生实质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