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朱晓露)一职工因工受伤被鉴定为8级伤残,而10年后再次鉴定却被认定为4级伤残。日前,该职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按照4级标准支付其10年间的伤残金。
刘成宁(化名)是我市某企业员工。 1996年8月,刘成宁在执行公司任务时不幸触电,从3米高的铝合金升降梯上坠落在地。经医院抢救后,刘成宁被确诊为头颅开放性骨折。经工伤鉴定,刘成宁构成8级伤残。单位除支付刘成宁一次性伤残补贴外,还为其更换了岗位。
刘成宁母亲告诉记者,近两年来,儿子生活已经不能自理,后经医院诊断,刘成宁是因大脑受损造成身体机能的缺失。
今年4月,刘母再次将刘成宁的病例提交到劳动部门,经再次鉴定,刘成宁被认定为4级伤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4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单位除一次性发给伤残补助金外,还要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75%。而工伤鉴定为8级的,所能享受的待遇只是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伤残职工本人十个月的工资。
刘母认为,两次工伤鉴定悬殊之大让人无法接受。为此,她代理儿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按照4级伤残标准支付其从1996年至今年的所有津贴及4级伤残补助金共计10万余元。此外,自今年5月起,按照4级伤残的标准支付伤残津贴。
对此,刘成宁的单位认为,单位为刘参加了工伤保险,因此单位只负责按照劳动部门的鉴定结果给付伤残金。现刘成宁经重新鉴定工伤等级划定为4级,单位同意自今年4月起按照4级标准给付伤残金,但对于之前按照8级给付的伤残金,单位没道理按照4级补足。此外,刘成宁对鉴定结果的疑问应由鉴定部门负责解释。
据了解,白下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将于近日开庭审理此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