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省政府10月19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意见》。《意见》对我省切实增强做好征兵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征兵工作激励机制、依法开展征兵工作、积极营造爱国参军的良好社会氛围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关于提高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意见》规定,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应高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负担,标准达不到4000元的,由省财政补助700元;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负担,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50元。省财政的补助资金由省政府征兵办公室和省民政厅核准农村、城镇入伍人数,经省财政厅审核后,于每年11月30日前下拨给各市(州)、县(市、区),各市(州)、县(市、区)承担的资金应同时到位,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关于实行在校大学生入伍特殊优惠政策,《意见》规定,对征集入学前为我省户籍的在校大学生,除在入学前户口所在县(市、区)按入学前农业、非农业户籍类别享受规定的优待政策外,服完义务兵役后,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财政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1万元。发放办法由省政府征兵办公室、省民政厅将核准的名单于每年11月30日前通知有关县(市、区),由在校大学生退役士兵本人或家属凭征集地《入伍通知书》、《在校大学生士兵优待安置证》到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一次性领取。在校大学生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同类别户籍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审核和发放办法执行。
关于完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保障办法,《意见》规定,城镇义务兵退役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安置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两倍确定。各地对选择自谋职业且符合安置条件的复员或转业士官、立功受奖或伤残退役士兵可适当提高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所需经费由安置地财政负担,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退役士兵安置任务重、自谋职业人员多的财政困难县(市、区),省财政在安排补助时给予适当倾斜。
调整后的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在校大学生入伍特殊优惠政策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保障办法,从2006年12月1日入伍的新兵开始实行。(李永为) |